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拟修订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学校医院等将备案
5月24日,公安部今天就《消防监督检查条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审查草案明确,火灾可能性高、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包括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旅游和宗教活动场所;可燃材料仓库等。,由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部表示,实践中暴露出消防监督检查重视程度不够、行业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执法监督不力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规予以明确。
根据公安改革框架和公安部2015年、2016年立法计划,公安部组织对《消防监督检查条例》进行了局部修订。
根据送审稿的规定,交通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港航管理的水域、水上设施、港口码头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送审稿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认定火灾可能性较高、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包括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旅游和宗教活动场所;可燃材料仓库等。
根据送审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消防法律、特点和重大节日、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制定年度消防安全监督抽查计划,明确监督抽查单位的种类、数量和重点内容,由公安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送审稿明确,对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以及经评估确定的火灾隐患突出的行业和地区,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在执法职责方面,送审稿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客观记录监督检查过程;消防监督检查由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所有参与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对检查记录的内容负责。
同时,送审稿还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四种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定不清或者内容不一致,导致执法行为适用依据不当;
——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致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责令单位停产停业对经济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或者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响本辖区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已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消防执法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