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建军的老婆 山西阳泉关建军案的“涉黑”问题探讨
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落马,曾获赞誉无数的“打黑”行为,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质疑。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打黑系列案件中的程序公正得不到保证,最终“打黑”变成“黑打”,这是最值得诟病之处。 最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阳泉“关氏兄弟”犯罪团伙宣判,认定该犯罪组织是“黑社会”。
有意思的是,关氏兄弟之一关建军,曾是山西“打黑除恶”二等功勋获得者。 法庭内外争论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涉黑”。此前,重庆打黑期间处理的几个案子,同样的争议不绝于耳,分析现在的公开资料,关建军案的确存在值得推敲的地方。
检方指控称,关氏兄弟“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其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故应以涉黑追诉。 什么是黑社会犯罪?在重庆黎强案期间,中国刑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赵长青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必须解决“载体”、“行为”、“领导”三个前提。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涉黑案的特征包括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辩方律师京都律师事件所的王九川认为,在起诉书中,检方作为证据出示的不少口供和说法,只是把一些零散的事件拼在一起,带有猜测性和评价性,25名被告人之间没有组织联系。
重庆涉黑系列案件中,各个涉黑“老大”及其他被告人,相当部分对其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指控表示不认罪。“黑社会”组织成员却全都不承认自己是“黑社会”,这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
后来的“李庄案”也是如此。二审宣判后,李庄大喊,“我不认罪”,并称之前的认罪是“假的”,他是接受了某种允诺才做认罪称述,而最后判决和允诺的并不一致。 中央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休庭再审的。
如果李庄确实不认罪,那法庭何必又给他减刑?如果李庄的认罪是由重大误解所产生的,或者当时确实有人对他做出了某种允诺,法庭应该查明这一事实。这么重大的事情没有查清就匆忙结案,是无法取信于人的。
如今,山西阳泉关建军一案中,被告关建军“零口供”判刑15年。法律界人士在这一点上的争议也是比较大的。 “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原则是“零口供”定罪的应有之义: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据已认证的证据对案件作出的判定结论具有唯一性;二、案件的每一节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和固定,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认定。
业界普遍认为,“零口供”判决需要建立完成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要求。 如今,中国社会的一些突出矛盾,社会贫富差距在增大,社会官民对立在加剧,普通百姓对于为官者阶层中存在的媚上压下、贪污腐化、享有种种特权的现象痛恨,在不少普通百姓中产生了仇官仇富的情绪。
“打黑”显然这顺应了一些普通百姓仇官仇富的心态。如果依法办事,不伤及无辜,当然是好事,但如果“黑打”,后果就完全不同了。
近几年,中共中央三令五声加强执政党自身廉洁建设,各省市自治区打击黑社会团伙,改善社会不良风气,取得重大成果。但在定义“黑社会”的时候,应该小心谨慎,做到证据充足,有理有据。 中国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组织如果尊重和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真诚努力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