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师德表现 教育部: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11月16日,教育部近日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标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标准》《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标准》,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划定基本底线,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同时,教育部还出台了《关于处理高校教师师德失范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并对教师道德失范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教育部关于高校师德失范的意见
操作指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教育厅,部属高校,部省共建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尽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师德,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如何应对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教师道德失范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标准》。
一是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联合管理、明确牵头部门、学院具体落实、教师自律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校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是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与自我修养相结合,坚持立身成材、以德施教、以德育人的原则。发生师德失范的情况,我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高校师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违反师德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或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奖励、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务聘用、工资晋升、干部选拔、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资格。作为研究生导师,也要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上述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处分,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聘用合同需要解除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处理师德失范问题,要坚持公平正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质量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高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不正行为的受理和调查机制,指定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审查和监督的程序。在对教师不当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教师应当听取自己的陈述和申辩,有关各方不得泄露调查的相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和申诉。期满后,高校教师的待遇应根据悔罪情况延期或终止,待遇决定和待遇终止决定均应完整保存在个人人事档案中。
六、高校师德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违约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责任:
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督导、舆论宣传和防范工作不到位;
师德失范调查发现不及时;
发现师德失范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师德失范处理决定未落实到位,师德失范整改不彻底;
师德失范或因师德失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很多;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渎职案件。
七、教师道德失范,所在医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分别向学校作出检讨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方式并组织处理问责。
八、师德失范,学校需向上级部门说明情况,并采取警示、自查自纠等方式实施整改。学校师德反复失范的,学校主管领导要对学校进行复查,学校要在上级监督下进行整改。
九、各地各校要根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道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民办高校劳动人事管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教师道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教育部
2018年11月8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修订了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8年11月8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待遇包括处罚和其他待遇。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警告期6个月,记过期12个月,降级或撤职期24个月。是中共党员,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在奖励、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招聘、工资晋升、人才计划申请等方面取消任职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在教育教学活动等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意见,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职工资行为。
歧视、侮辱、辱骂、伤害学生。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紧急情况和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全,私自离岗。
与学生没有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和性骚扰。
在招生、考试、晋升、回避、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审评奖等方面徇私舞弊的。
索取、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者参加学生、家长支付的宴请、游览、娱乐、休闲活动,向学生出售图书、报纸、教材、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组织参加有偿辅导班,或为校外培训机构等介绍学生并提供相关信息。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有违反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告知教师有权要求听证。教师要求举行降低职务等级处分听证的,拟作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教师待遇应当坚持公平正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按照下列权限处理的决定: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降低职务等级或者解聘的,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辞退、公办学校教师由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其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聘用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务聘用、工资晋升、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等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和申诉渠道。
第九条教师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待遇期满后,根据悔过情况予以延期或终止,待遇决定和待遇终止决定均完整保存在人事档案和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在惩戒期间,教师被暂停定期教师资格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在上述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予以开除。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教师,将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上级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和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师德失范调查发现不及时;
对发现的师德不端行为不予处理、处理方式不当或者拒不处理、拖延处罚、推诿隐瞒的;
师德失范处理决定未落实到位,师德失范整改不彻底;
师德失范或因师德失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很多;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渎职案件。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发布《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8年11月8日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护教师和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待遇包括处罚和其他待遇。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警告期6个月,记过期12个月,降级或撤职期24个月。是中共党员,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在奖励、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招聘、工资晋升、人才计划申请等方面取消任职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在保教活动等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通过教育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意见,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玩忽职守、懈怠或者空值班,未经批准找人顶替,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工作并支付报酬。
在教育活动中遇到紧急情况和危险时,他们不顾孩子的安全,擅自离开岗位。
体罚和变相体罚歧视、侮辱、猥亵、虐待、伤害儿童的。
通过学校教育和组织妨碍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提前教授小学内容。
在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徇私舞弊的。
索取、收受父母财物或者参加父母支付的宴请、游览、娱乐、休闲活动,推销子女读物、社会保险或者利用父母资源谋取私利。
组织孩子参加演出和比赛牟利,或者泄露孩子和家长的信息。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幼儿园和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有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儿童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告知教师有权要求听证。教师要求举行降低职务等级处分听证的,拟作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教师待遇应当坚持公平正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按照下列权限处理的决定: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其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并由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从其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由幼儿园组织者作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降低岗位等级或解聘,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从其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由幼儿园组织者作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解聘时,公办幼儿园教师应当由其所在幼儿园提出,幼儿园主管部门应当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其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聘用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其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由幼儿园举办者作出决定并解除聘用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务聘用、工资晋升、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等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和申诉渠道。
第九条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诉。
教师待遇期满后,根据悔过情况予以延期或终止,待遇决定和待遇终止决定均完整保存在人事档案和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在惩戒期间,教师被暂停定期教师资格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在上述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予以开除。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教师,将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和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师德失范调查发现不及时;
对发现的师德不端行为不予处理、处理方式不当或者拒不处理、拖延处罚、推诿隐瞒的;
师德失范处理决定未落实到位,师德失范整改不彻底;
师德失范或因师德失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很多;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渎职案件。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