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复议范围、对象等
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运用准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在国外也称为行政上诉、行政申诉或行政救济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什么?行政复议的范围也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从复议机关的角度看,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受理哪些行政争议案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11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吊销或者注销许可证、执照、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收取财物、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审批、登记相关事项,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养老金、社会保险费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项是一般规定。不属于前十项所列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复议的对象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吗?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物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行政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征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对已经发生的特定事件和特定人具有约束力,但对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事件没有影响 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另一种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对不特定的人或者物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是:普遍约束力 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事物或人,而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事,其行为对象是抽象的,因此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效力是间接的 它不能直接对行政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只能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规范依据 具有反复应用的效果 它是为将来的事件而制定的,只适用于生效后的行为和事件。它已多次对其在有效时间内调整的同一事项适用法律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很难把握 仅仅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可以根据具体性和重复适用性重新考虑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开是不够的 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正确区分:具体性和非具体性,具体行政行为指向具体的人和事,抽象行政行为指向非具体的人和事;一次性适用和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是一次性适用;直接和间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行政行为应作为中介;可执行性和不可执行性,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可执行,抽象行政行为不可执行;前向效力和后向效力,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未来行为或事件的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和事件的处理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这种审查仅限于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章、乡镇人民政府规章 4.行政复议、行政信访和申诉有什么区别?行政信访是我国信访制度的一部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和处理公民或者组织来信来访的活动 行政复议和行政信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国家行政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是监督行政活动的重要渠道 两者的区别在于受案范围不同 行政信访案件的受理范围很广。凡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举报等事项,都属于受理行政信访的范围。 相比之下,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要窄得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只能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此外,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不同的政党 信访人可以是人民群众中的任何一员,而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 不同的治疗方法 由于信访机构只是自上而下报送、传递的信息分发部门,对于受理的信访案件一般只有程序性的处理权,需要按照“集中办理”的原则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既有程序上的处理权,也有实体上的处理权 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有权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和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声明不满并要求重新处理,以及接受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国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申诉 行政对象向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投诉时,实际上是在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因此,行政复议是行政申诉制度的组成部分 但是,行政复议与其他形式的行政申诉有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依据不同 行政上诉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41条的规定,这是上诉制度的宪法基础 行政复议作为申诉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以宪法为依据,但其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申请行政复议,只能依照宪法行使一般上诉权 适用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具体,一般限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其他行政上诉的范围往往没有具体说明,几乎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上诉 受理权限不同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是具有复议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受理 其他行政申诉的受理机关可以是各级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其他国家机关或党委纪检部门 申报期限不同 行政复议的立案有一定的期限。逾期不申请复议的,申请复议的权利自动丧失 行政上诉没有法定期限,当事人可以随时提起上诉 不同的治疗方法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正式书面决定 其他行政申诉的处理方式灵活多样,受理机关可以自行处理,也可以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决定 5.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有什么区别?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具体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都是行政机关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司法活动,两者既有相似之处,也有许多不同之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解决的纠纷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争议,而行政裁决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行政管理的民事争议 比如土地、草原、森林等资源权属引发的纠纷,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引发的赔偿纠纷,都属于行政裁决的范围 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不同 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他们与复议机关的关系也是不同的 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内部行政关系,复议机关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外部行政关系 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他们与行政裁决机关的关系是一种外在的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后果不同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裁决决定不服的,有的可以依法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可以是终审裁决,有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什么关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保护,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提起理由、审查对象、适用程序、目的功能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也有许多不同之处: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适用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 受理权限不同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是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法律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全过程在行政系统内进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表现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 审判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遵循行政程序。除特殊情况外,大多实行一级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听证审查;行政诉讼遵循司法程序,审判层面实行两审终审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 当事人的称谓不同 行政复议当事人分别称为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复议第三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被称为原告、被告和诉讼第三人 审查的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治疗的效果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终审判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密切相关,但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且顺序不能颠倒,只有行政复议在前,行政诉讼在后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况:复议在先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没有复议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其他中选择一个 即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之间,当事人自行选择 一是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直接起诉,即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终复议 行政复议是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7.行政复议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及时、便利的原则 这些原则贯穿于行政复议活动的全过程,是行政复议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是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正义原则 所谓公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在中间作出裁决,做到公正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平等对待同一情形,平等对待申请人和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不得“互相保护” 作出的复议决定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披露原则 所谓公开,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全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行政复议公开是保障行政复议合法、公正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务公开的重要方面 坚持公开原则,有利于增加行政复议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办案质量,为公平、合法办理复议案件提供程序保障 及时性原则 所谓及时性,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这一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机关效率的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遵循及时性原则,主要包括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及时进行审理、尽快作出复议决定等。 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延期复议审理手续 便利原则 所谓便利,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尽可能为普通人提供便利,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使权利提供便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行政复议法》在这方面的主要表现是:A规定了较长的复议申请期限,一般为60天;复议申请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c .申请人难以查明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他代为转达;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等。 8.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是谁?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而言,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重新审议、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活动中的相对人。 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而不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在经营活动中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时,也有权作为公民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能成为行政管理的对应方。当他们认为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也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资金;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中国,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 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在中国的外国法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且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经济实体。它们的法律特征是:一是依法成立;b有一定的组织机构;c有一定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 事实上,有许多非法人组织 例如,法人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未登记为法人的集体企业都是非法人组织 这类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作为行政活动的相对人,当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9.什么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范围包括哪些行政主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被申请人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组织。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都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另一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能视为共同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可以视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授权非行政组织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由于受委托组织本身没有法律授权,只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代表其行使行政权力,因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引发的纠纷自然应由委托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签署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因为批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直接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例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公署为被申请人,省、自治区政府不能为被申请人 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否则,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原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变更,不再属于该行政机关管辖的,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10、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复议申请受理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红头文件”的审查程序 所谓“红头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违法,在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查该规定: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行政法规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红头文件”违法,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要求审查 只有依据“红头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提出审查要求 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单独对违法的“红头文件”提出审查要求,只能在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附带提出对“红头文件”的审查要求 12.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内部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但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对内部相对人作出的奖惩、任免等行政行为 纪律处分的主要内容是给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采取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等纪律措施 其他人员处理主要包括停职检查、任免等。 行政复议是在实施外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解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行政争议的制度,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被接受 因此,对此类行为引起的争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申诉或反映,由相关部门受理或解决 来源|行政复议应诉科◆ ◆ ◆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读书人生·书香相伴”读书分享和读书活动。东营市司法局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长按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