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豪 2021年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收集整理了2020年以来审结的10起毒品犯罪和毒品致二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死刑案件是:李旗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唐志东制造毒品。其他8起案件分别是:张越东等人贩卖毒品、等人贩卖毒品、贩卖毒品、王飞贩卖制造毒品、等人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马等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林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沈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这些案例反映了国内外毒品问题的特点、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的危害、线上线下毒品犯罪的交织等。,明确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政策把握。
1.李旗峰走私、出售、运输毒品,并组织了一起越狱案
——毒品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生,数量极大。拘留期间组织越狱,罪行极其严重
2.唐志东制毒案
-聚集多人大量制造毒品,犯罪极其严重,是惯犯
3.张越东等贩毒案
-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者出售精神药物
4.谢鹏和其他贩毒案件
——利用网络联系订单,以比特币的形式收取药钱,通过物流配送药品
5.陈嘉豪的毒品贩运
——在酒吧等场所多次使用微信销售新药
6.王飞贩毒制毒案
-将新药物伪装成饮料,卖给许多娱乐场所
7.陈国龙和其他以危险方法贩运毒品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为抗拒缉毒警察抓捕,驾车随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8.马等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制毒物品罪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
9.林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并允许他人吸毒
——引诱留守女童吸毒后通奸,依法严惩
10.沈故意杀人,容人吸毒
-因吸毒杀害亲属并依法处罚
案例1:李旗峰走私、出售、运输毒品并组织越狱
——毒品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生,数量极大。拘留期间组织越狱,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事实
被告人李旗峰,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无业。2014年3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试用期至2018年9月2日止。
2017年1月,被告人李旗峰在缅甸购买冰毒片,指使老乡李新林、邓一起分装,藏于事先改装的货车车厢底部夹层,雇佣秦永胜运输毒品。同月23日,李旗峰安排同乡刘迎春从缅甸偷卡车,进入云南沧源县一个偏僻的地方,并指示李新林将秦永胜送到那里。秦永胜拿着装有毒品的卡车,按照李旗峰写的行驶路线行驶到湖南。当天17时许,他在途经沧源县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货车车厢内查获38包冰毒片,共计374544克。
被告人李旗峰被捕后,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想过越狱,将朱俊华和周中等在押人员聚集在同一个监室,并自制了塑料利器等工具。2018年1月6日17时许,李旗峰等三人准备越狱,但因看守所值班民警发现异常未能成行。第二天17时20分左右,三人乘势了望,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挟持值班民警,打开两个监狱大门,试图从送餐通道逃跑。但由于通道铁门外侧锁死,他们失败了,随后与执勤民警发生打斗,被赶到的武警抓获。
判断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旗峰走私、贩卖、运输冰毒片,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旗峰召集在押人员越狱,其行为构成组织越狱罪。李旗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和严重的犯罪。在被拘留期间,他将被拘留者组织在同一个监狱房间制作自己的工具,将囚犯扣为人质,并暴力越狱。他的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当依法惩处。李旗峰扮演了组织、指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等共同犯罪的角色。他是主犯,应该根据他组织和指挥的所有罪行受到惩罚。李旗峰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了一罪。缓刑应当依法撤销,数罪并罚。据此,被告人李旗峰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组织越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李旗峰于2020年9月2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中国的毒品主要来自国外。云南是“金三角”毒品的主要渗透和中转中心,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犯罪多发,是遏制境外毒品向内地扩散的前沿阵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境外购毒、走私、境内贩卖案件。被告人李旗峰在境外购买毒品,教唆、配合他人藏匿毒品,安排他人将毒品走私入境,并雇佣司机将毒品运往内地。毒品的数量非常大。关押期间,他组织在押人员暴力越狱,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刑。他在缓刑期间也犯了罪。他的主观恶性极深,个人危险极大,无法改造。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旗峰死刑,体现了从源头上严惩毒品犯罪的立场。
案例二:唐志东制毒案
-聚集多人大量制造毒品,犯罪极其严重,是惯犯
基本事实
被告人唐志东,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2012年6月26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病暂予监外执行,刑期于2013年11月29日结束。
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唐志东在四川成都与郭、蔡讨论毒品生产问题。唐志东安排郭协助他制造冰毒,蔡提供他在四川资中县一个村子里的房子作为制毒窝点,请人把制毒原料和工具送到那里。后来蔡和郭召集黄和郭盛参加。同月八日,蔡、黄、郭成将唐志东送来的制毒原料和工具开到了制毒窝点。次日,唐志东提供制毒核心技术,负责制毒原料准备,安排郭、蔡、黄、郭成制造冰毒。同月10日,唐志东安排郭、蔡负责结晶后、冷却等制毒工序,然后带着黄、郭盛离开制毒窝点。同月13日,公安人员在制毒窝点抓获郭、蔡,当场查获冰毒8114克、含冰毒的固液混合物16970克及大量制毒辅料和工具。唐志东当晚在成都被捕。
判断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志东非法制造冰毒,构成制造毒品罪。唐志东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和严重的犯罪。此外,唐志东因抢劫罪被判刑,并在刑罚执行后五年内犯下此罪。他是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严惩。唐志东为毒品生产提供原料、辅料、工具和技术,负责毒品生产的关键环节,安排他人具体操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地位和作用最突出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唐志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唐志东于2021年5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制造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犯罪问题突出。甲基苯丙胺已成为我国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防控形势严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甲基苯丙胺大规模生产案件。被告人唐志东聚众制造冰毒,既是制毒原料、工具和核心技术的提供者,又是制毒关键环节的经营者,对毒品顺利制造起了决定性作用。该案共查获冰毒产品8000多克,缴获毒品半成品近17公斤,对社会危害极大。唐志东是一个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累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唐志东死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罪的严惩。
案例三:张跃东等贩毒案
-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者出售精神药物
基本事实
被告人张跃东,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农村诊所经营者、医生。
被告人郭、林金泉、、蒋耀勤、赖、、蔡永辉、叶小美、蔡建军、、林倩茹均为诊所经营者和医务人员;被告人周振春、陈志伟均为农民。
2016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跃东在福建省平和县文峰镇梅文村梅文诊所向被告人周振春、、、林、等吸毒人员销售奥廷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375次,共计收受110,957.8元。
2015年底至2018年3月,被告人郭等11名医务人员在福建省漳州市城区、乡镇、农村的自有诊所向被告人周振春等吸毒人员销售可待因口服液。次数从4次到267次不等,收入从2150元到82812元不等。被告人周振春将购买的可待因口服液部分卖给被告人、、林等吸毒人员共计91次,获利41420元。陈志伟将部分购买的可待因口服液以12次的价格卖给了陈智辉,赚了900元。
判断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跃东等14人非法销售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张跃东等14人多次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至于张越东,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郭等十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至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判决于2020年7月10日生效。
典型意义
国家管理的药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导致成瘾。近年来,这类药物流入非法渠道,并被滥用作为成瘾的替代品,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本案是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销售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跃东作为一名乡村诊所医生,本应利用医学知识积极抵制毒品,却在日常诊疗中非法销售国家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犯罪隐蔽,社会危害大。被告人郭等人利用在乡镇开办诊所的便利,非法销售毒品,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了张跃东等人,体现了对诊所医务人员非法贩运精神药品罪的严厉打击。
案例4:谢鹏和其他贩毒案件
——利用网络联系订单,以比特币的形式收取药钱,通过物流配送药品
基本事实
被告人谢鹏,男,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叶,男,汉族,1993年5月12日出生,无业。
2020年5月,被告人、叶在云南省租赁土地上种植大麻。同年9月至10月,他们收获大麻后,谢鹏通过电报软件联系毒品订单,用比特币收取毒资。叶储君用假名通过快递将大麻邮寄给浙江等地的毒贩。他们销售大麻约10次,非法获利4万余元。随后,警方逮捕了他们,并从叶手中缴获了3332.96克大麻。
判断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向他人出售大麻,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叶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两人参与贩毒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参与的犯罪行为处罚。鉴于两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但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谢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于2021年5月11日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和物流实施毒品犯罪,毒品交易方式更加隐蔽和多样化。本案是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加虚拟货币+物流配送”的方式销售毒品的典型案例。比特币是一种被高度认可的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等特点,在这种情况下被用于毒品交易支付。和叶利用互联网联系毒品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使用假名运送毒品,隐蔽性极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相应刑罚。
案例5:陈嘉豪的毒品贩运
——在酒吧等场所多次使用微信销售新药
基本事实
被告人陈嘉豪,男,汉族,1999年6月1日出生,无业。
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嘉豪在江苏省宿州市姑苏区酒吧、宾馆内,先后24次向吕聪聪、宋佳能、张寒销售104片氟硝西泮,违法所得4110元。陈嘉豪被绳之以法后,他的亲属帮助退还了所有非法收入。
判断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嘉豪非法销售能使人成瘾的精神活性药物氟硝西泮,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嘉豪多次在酒吧和其他地方向他人出售毒品。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鉴于陈嘉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返还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陈嘉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于2021年2月19日生效。
典型意义
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是国家给药的精神类药物,与酒精相互作用后危害更大。近年来,“蓝精灵”在酒吧等娱乐场所盛行,青少年群体是其侵权的主要对象。本案是在酒吧等场所多次使用微信销售氟硝西泮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嘉豪明知吕聪聪等人购买氟硝西泮片供酒吧客人饮用,但仍多次出售,情节严重。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陈嘉豪进行了处罚。
案例六:王飞贩毒制毒案
-将新药物伪装成饮料,卖给许多娱乐场所
基本事实
被告王飞,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成都鲁奇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7月,被告王飞注册成立鲁奇巴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以来,王飞多次以鲁奇巴公司的名义采购γ-丁内酯,并将γ-丁内酯与香精混合,命名为“香精CD123”。2016年5月,王飞委托广东康佳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将“果味CD123”商品标签粘贴为“风味CD123”,同时隐瞒“风味CD123”含有γ-丁内酯成分,并委托余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按照其提供的配方和技术标准向“果味CD123”添加水等辅料。之后,王飞将“川剧”饮料卖给总经销四川万道酒业有限公司,由总经销卖给深圳、贵阳、广州的娱乐场所,各级经销商也自行销售。截至2017年8月,王飞采购γ-丁内酯3575公斤,余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收到“果味CD123”1853公斤,王飞销售“川剧”饮料52355件,销售金额1158.704万元。
2017年9月9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王飞,并从其家中及鲁奇巴公司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川剧”饮料723件、25瓶。18505款“川剧”饮料被陆续召回。经鉴定,从余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果味CD123”中检出含量在80.3ug/ml至44000ug/ml之间的γ-羟基丁酸,并在王飞查获召回“川槭”饮料。
判断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飞制造、销售毒品γ-羟基丁酸,构成销售、制造毒品罪。王飞明知使用γ-丁内酯为原料会产生药物γ-羟基丁酸,于是购买并使用γ-丁内酯制备混合原料,委托他人采用规定的工艺和比例加工含γ-羟基丁酸的饮料,对外销售。据此,判处被告人王飞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27万元。
上述判决于2020年9月28日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与传统毒品犯罪交织在一起。新型毒品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往往伪装成饮料、饼干等形式,隐蔽性和迷惑性极强,容易在青少年中传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制售新药案件。被告人王飞制作了一批含有国家精神药品γ-羟基丁酸的饮料,销往国内多个娱乐场所,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根据王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刑罚。
案例7:陈国龙和其他以危险方法贩运毒品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为抗拒缉毒警察抓捕,驾车随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基本事实
被告人陈国龙,男,苗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无业。2002年11月18日至2017年3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于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振,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无业。2013年5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9月25日,因容留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他于2018年12月12日获释。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国龙四次向他人销售冰毒5克、冰毒片17片。被告人李振明知陈国龙在贩卖毒品,但仍驾车两次陪同陈国龙贩卖毒品。
同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陈国龙将被告人李振驾驶的车辆带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某街道时,被前来抓捕的民警拦下。公安人员出示了他的警官证,要求他们停车。陈国龙命令李震倒车以逃避逮捕,并与身后的出租车相撞。公安人员上前制止,陈国龙、李震拒不停车,无视周围群众安全,致3名公安人员轻伤,致一辆摩托车及两栋居民楼门损坏,共计损失3189元。随后,公安人员逮捕了两人,并从他的车上查获了0.5g陈国龙冰毒片和0.2g冰毒。
判断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龙、李震销售冰毒、冰毒片,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为逃避逮捕,陈国龙、李震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碰撞,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人数罪并罚,依法处罚。陈国龙在共同贩卖毒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起主要作用,李振是共同贩卖毒品罪中的从犯,共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陈国龙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是累犯、毒品累犯。李振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陈国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于2020年9月15日生效。
典型意义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铤而走险,暴力拒捕,不仅增加了禁毒工作的风险,也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是一起毒贩与汽车相撞拒捕,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陈国龙、李震为逃避制裁,在公共场所肆意偶遇,致多名禁毒民警受伤,多人惊吓,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他们进行了处罚。
案例八:马等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制毒物品案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
基本事实
被告人马,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1992年9月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月3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于2008年6月20日结束。
被告刘保安,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他于2019年6月28日获释。
被告人、周均为个体工商户;被告人李有龙、徐步年、王德林、齐建刚均为无业人员。
2019年3月、4月,被告人马、合谋投资生产盐酸羟基亚胺。马委托被告人李有龙找工地负责生产,聘请被告人徐步年为技术员指导生产,由负责提供生产工艺图纸。后来,李有龙在山西省介休市租了一家公司作为生产窝点,组织工人与徐步年等人一起生产盐酸羟基亚胺。同年12月,马、从被告人处购买溴5010公斤、甲苯12000公斤,运至上述窝点。马等人生产盐酸羟基亚胺共计2723.67公斤,销售1470公斤。其中,马参与销售1470公斤15次,参与销售630公斤6次,李有龙参与销售900公斤7次,被告人周参与销售615公斤4次。被告人王德林参与销售300公斤4次,被告人齐建刚参与销售100公斤2次。
2020年6月15日,民警在江苏省建湖县马岳父家中查获盐酸羟基亚胺1,253.67公斤,含羟基亚胺和邻氯苯环戊酮的固液混合物260.69公斤。
判断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李有龙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徐步年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周、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刘保安、齐建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李有龙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论处。徐步年、周、、齐建刚是共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保安是惯犯,应该依法严惩。八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除刘保安外,其余7人已返还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马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刘保安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李有龙、徐步年、周、、戚建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于2021年2月11日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制毒犯罪增多的影响,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十分严峻。本案是一起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件。溴和甲苯可以用来制造羟基亚胺盐酸盐,羟基亚胺盐酸盐可以用来制造氯胺酮,这是国家严格控制的前体化学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被告人马等8人犯制毒物品罪,均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从源头上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坚决惩治。
案例九:林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引诱留守女童吸毒后通奸,依法严惩
基本事实
被告人林,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无业。1996年2月9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0年4月20日,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其余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林将同村被害人林某带回家,诱骗林某吸食冰毒。林和林抽烟后感到不舒服,让林躺在床上休息,然后不顾林的反抗强迫他通奸。林威胁林不要把这件事告诉他的家人,并要求林每周来他家一次。后来,林多次要求林到他家吸毒,与林发生性关系。林吸毒后,多次主动找林吸毒,并与林发生性关系。2019年10月1日,林被公安人员抓获。
此外,经查明,2016年初至2019年6月,被告人林多次让多人在家吸食冰毒。
判断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引诱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构成诱惑他人吸毒罪;林利用少女无力反抗而吸毒成瘾,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林多次允许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也构成了容留他人。林引诱幼女吸毒,长期强奸幼女,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他犯下的几项罪行应该依法一起受到惩罚。据此,被告人林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引诱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主持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判决于2021年1月21日生效。
典型意义
成瘾是毒品最基本的特征。一旦吸烟者变得依赖,他们很容易受到虐待。尤其是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更容易受到毒品危害。本案是引诱留守女童吸毒后实施强奸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林引诱一名10岁女童吸食冰毒成瘾,长期对其实施控制和强奸,并允许他人多次吸食毒品,造成重大社会危害。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林无期徒刑,体现了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立场。
案例十:沈故意杀人,容人吸毒
-因吸毒杀害亲属并依法处罚
基本事实
被告人沈,男,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大学教师。
自2018年起,被告人申因吸食大麻出现精神障碍,由妻子赵照料。与此同时,沈还在抽大麻。2019年12月13日晚,沈在住所吸食大麻产生幻觉,用羊角锤等工具击打赵头部,致赵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沈毁了赵的尸体后,割腕跳楼自杀。同月16日11时许,沈在住所要求他人帮助其报警,被民警控制。经鉴定,沈在犯罪期间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另查明,2016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沈多次允许多人在其住所吸食大麻。
判断结果
本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在吸毒致精神障碍案中杀害妻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沈给别人提供了吸毒的场所,他的行为构成了他人的宿主。鉴于沈杀人后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杀人事实,并自愿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他人吸毒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他犯下的几项罪行应该依法一起受到惩罚。据此,被告人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主持人被判处两年监禁,罚款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判决于2021年3月30日生效。
典型意义
吸毒会造成神经系统损害,甚至精神障碍和精神疾病,不仅损害身心健康,还容易导致行为失控,诱发杀人、伤害、交通事故等次生犯罪。本案是被告人因吸毒致亲属死亡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申因长期吸毒致精神障碍,多次就诊后仍继续服药。他的吸毒行为是非法的,是自我诱捕。沈杀了他的妻子,毁了他的身体。他的犯罪手段残忍,罪行严重。他也多次允许很多人吸毒,但同时他也自首了。人民法院根据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严惩吸毒诱发的次生暴力犯罪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