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通祥 河南农民运毒15斤被判死刑 最高法行刑前下令“枪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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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1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河南农民王广建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用老百姓的话说叫“枪下留人”。王广建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谢通祥11月30日告诉记者,最高法已经委托中院依法调取新证据,将对此案重新作出裁定。两个法院以贩毒罪判处双方死刑2012年11月,杜某找到王广建,告诉他自己有一批货在广东,他租用了赵恩军的运输货车,希望王广建可以和赵恩军轮流驾驶去广东拉货。王广建上车后看见了杜某放在车里的加油钱、过路费2万元和一部手机,之后他与赵恩军驾车南下,而此时杜某也乘飞机先行去广东等候。第二天,该车前往大广高速汕头一服务区附近,王广建将装有杜某购买的大量毒品的编织袋放入车内。2012年11月23日晚10时30分,二人在蒲樊高速范县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杜某托运的所谓“货物”中,共发现8包冰毒7509.2克。案件审理期间,王广建一直称自己不知道运输的货物是毒品。河南两级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王广建死刑,赵恩军有期徒刑15年。今年8月,最高院核准王广建死刑。新的证据出现了,最高法院暂停执行死刑记者采访了此案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谢通祥,谢律师说,王广建的家人找到他时,情况特别紧急,最高法院已经核准王广建死刑了,并已向下级法院下发了核准死刑的裁定书,由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也已发到了下级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之规定,下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天内交付执行,王广建的家人在被法院告知准备见最后一面之前联系我,所以情况非常紧急,王广建随时都有可能被执行死刑。谢律师根据录音录像立即向最高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当时,王广建的家属和濮阳律师提供了新的录音录像证据。在这段录音录像中,毒贩亲口表示,王广建并不知道自己驾驶的货车上有毒品,因此谢律师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至少值得怀疑。此外,结合王广建此前举报他人立功的证明材料,这些新证据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因为情况紧急,人命关天,所以谢律师就给最高法院主管人员打电话请求暂缓执行死刑,最高法院相关领导和法官都非常非常的负责,经过研究也认为出现了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依法需要暂缓执行死刑,就立即通知下级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随后,谢和另一名辩护人谢秀智提交了一份精心撰写的《律师请求最高法院暂缓执行王光建死刑的意见书》。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最高法院审查后,认为新情况可能影响死刑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和撤销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裁决继续执行死刑,但是王广建运输毒品罪这个案子出现了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并且王广建还有重大检举立功表现,根据谢律师多年来从事死刑复核辩护的经验,他相信最高法院一定会慎重研究后依法做出裁决的。死刑被减刑和撤销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谢律师表示,这么多年的过程中能够感觉到暂缓执行死刑的情况还是非常罕见的,九年来他一共才申请了三个,但是死刑改判和撤销死刑的案件相对于前些年有所增加,谢律师说他今年代理的成功案件就有许多,比较有名的像王伦业75岁死刑复核改判第一案,黄金大盗撤销死刑等等,这些都是最高法院这几年认真贯彻中央依法治国和少杀慎杀的精神的结果,这几年死刑改判和纠正冤假错案明显增加,因为我国在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权利方面也在逐步完善。法律解释:法律规定何种情形可以延迟行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在三种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执行前,犯罪分子暴露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变更判决的;3.罪犯正在怀孕。此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增加了三种情形: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其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对犯罪分子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