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印发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维护党徽党旗尊严就是维护党的尊严,这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一个党员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条例》是我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徽党旗的基本主体法律,是党徽党旗生产、使用和管理的基本遵循。《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继承既有好做法,吸收新的实践经验,全面规范党徽党旗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党徽党旗的政治功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发党员的党的意识,激励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旗帜下奋勇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加大宣传力度,把党徽党旗知识作为党史学习教育、党员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群众正确认识党徽党旗的深刻内涵和工作要求,自觉规范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中组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党中央报告《条例》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徽党旗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党徽党旗的政治功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发党员的党意识,激励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坚定理想信念,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旗帜下奋勇前进。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徽是由镰刀和锤子组成的图案。中国共产党的党旗是一面表面有金徽的红旗。
党徽党旗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崇高理想而奋斗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
各级党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
第四条党徽党旗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统一标准和规范,坚持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五条党徽直径的一般尺寸如下:
100厘米;
80厘米;
60厘米。
如需悬挂非通用尺度的党徽,应与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缩小,适合悬挂的背景和场合。
一般来说,党徽是金色或红色的。
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使用党徽或者党徽图案:
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悬挂五面红旗;
召开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
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区派出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团体和党的基层组织的印章,中间刻党徽。
第七条党的基层委员会举行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悬挂党徽。
党徽可用于以下情况:
党内重要会议和活动中使用的文件和标识;
各级党组织颁发的奖章、徽章、奖励、证书等荣誉文件和证书,以及出示的有关工作证件;
党内重要出版物和宣传资料;
党的各级组织的网络网站;
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党建宣传栏,以及党小组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开展党的对外交流活动。
第八条党旗的总规模分为以下五种:
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长144厘米,宽96厘米;
它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合需要使用非通用尺度党旗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适当放大或者缩小比例。
第九条党旗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举办党内重大庆祝、纪念活动;
中央和地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中央和地方党委在特定地区派出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小组会议室。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党旗:
召开党员大会和党的基层代表大会;
党的基层组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党小组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重要工作、重点工程、抢险救灾、抗击疫情中的党组织阵地和党员突击队;
开展党的对外交流活动。
除上述情况外,党旗图案一般可参照党徽图案使用。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需要同时悬挂党旗和其他旗帜的,应当将党旗放在首位。
第十二条非通用规模党徽党旗的制作和党徽党旗的使用及其设计超出规定情形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三条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商标、专利设计和商业广告;
私人活动;
私人场所和个人网络之间的标志空;
个人生活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陈设;
其他不适宜的场所、情况和环境。
第十四条禁止使用文字、符号、图案等。应当添加到党徽党旗上,不得使用破损、污损或者褪色的党徽党旗,不得制作或者使用不符合本条例所附制作方法说明的党徽党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党徽党旗尊严的方式悬挂、使用党徽党旗。
党徽党旗不得随意丢弃。对不符合党徽党旗制作、使用要求的破损、污损、褪色、有标识的文字、符号,应当按照规定回收处理。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党徽党旗。
第十五条党员死亡后,经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具有相关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者棺木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接触地面、随遗体火化或者随棺木下葬。
第十六条在网络、出版物等方面。、党徽和党旗图案的使用应置于显著位置。
互联网和出版物中使用的党徽党旗图案的标准版本在共产党网和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党徽党旗知识应当作为党史学习教育、党员教育培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共青团成员、少先队员和群众,了解党徽党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自觉规范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使用,尊重和爱护党徽党旗。
各新闻出版单位要加强党徽党旗知识的宣传,报道和使用含有标准党徽党旗图案的新闻和图片,维护党的形象。
第十八条党徽党旗按照本条例所附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编制说明制作。生产企业由省委组织部在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中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党徽党旗。
第十九条党徽党旗原则上集中发放,做到党委有党徽,支部有党旗,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各级党组织要把维护党徽党旗尊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履行好主要职责。县级以上党委、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党徽党旗工作的监督管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党徽党旗生产、销售和商业使用的监督管理。
对非法生产、销售党徽党旗产品,违反本条例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企业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党徽是党员的身份标志,其制作、使用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党徽党旗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附件:1。《中国共产党党徽法》说明
2.中国共产党党旗制度述论
图表:《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附件1:新华社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徽法》说明
图表:《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附件1:新华社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徽法》说明
图表:《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附件1:新华社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徽法》说明
图表:《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附件2:新华社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旗法》说明
图表:《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附件2:新华社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旗法》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