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配法律知识 离婚 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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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没有前述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因继承遗产、接受赠与而取得的财产。继承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由部分夫妻共同承担;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前一方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并凭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屋;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4.个人财产:夫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为: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日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士兵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和医疗生活津贴;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个人财产的物质形态发生变化而取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房管部门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抵押贷款的,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将已支付的抵押贷款的一半返还给另一方,并计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5.需注意的是,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被《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废止。6.共同债务:夫妻约定拥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则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债务。 7.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赡养、抚养义务所欠的债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原因产生的债务分析; 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8.下列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补贴无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9.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0.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1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3.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4.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幸存的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6.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索要财产而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如果很难确定获得的财产是请求还是赠与,可以作为赠与处理。 1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18.一方非法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拒不交出的,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在分割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给予少分或者不区分。具体处理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应视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一方的份额,应归另一方的份额,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抵销。抵销不足的,差额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或者折价毁损财产的一方予以补偿。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9.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2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尚未与他人订立知识产权使用合同的。这种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预期利益,在知识产权中获得报酬的权利只是预期权利。这种财产权不能由配偶双方分享;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与他人订立使用合同的,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实际取得报酬,都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应当由夫妻共同享有。理解和应用”) 2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22.夫妻已登记结婚,尚未同居。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考虑财产来源和数量进行合理分割。原则上,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 2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24.夫妻分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财产和股份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按比例分配。 2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2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以另一方名义分割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同意将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取得的财产可以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同意合伙人退股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27.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收购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不愿意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2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买的,应予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9.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30.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1.符合前述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被告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前述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32.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生活: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离婚后没地方住。 3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存在的,应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一方所有的财产给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行为,当赠与物为不动产,在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睢民初字第497号)34.婚前抵押财产的归属应以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来判断。双方享有财产权的,应当以股份形式取得财产利益。买受人婚前享有财产权的,不享有财产权的一方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第524号《第二届中国人民最后一句话》) 35.具有独立房屋权属证书的阁楼与其所依附的住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否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处理,不能简单以房屋权属证书来判定,应根据离婚协议的条款文义和财产的法律属性合理判定。夫妻共同按揭购房时,父母有小部分出资的,不能视之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衢柯民初字第221号)36.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财产的约定不具有身份关系性质,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予以调整。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中止履行,由此造成的债务逾期履行不构成违约,债务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吴忠民第686号) 3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实质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权益何者更优先。由于物权法与婚姻法对物权的保护各有侧重,法院不宜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权利主张,而应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全面考量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债权形成时间、债权性质、债权内容、社会伦理等因素,进而确定对未过户房产享有更为优先民事权益的权利主体。川民申3587号)38.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放弃抚养等离婚协议内容令人满意,排除重大误解的,仍有效。至于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重庆01824号、01824号)。 39.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票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持有股票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最终股票大幅增值,另一方发现并起诉分割股票收益的,基本原则是将股票的原始价值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常民一终字第102号)40.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随意撤销。也就是说,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捐出夫妻共同财产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重庆第1700期,中法终字) 4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如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不论用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有多少,均归夫妻共同所有;物权法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但这一原则是得到肯定的,这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均有体现;对于既用夫妻个人财产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一中民终字第14995号)42.离婚后不直接赡养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不应被认定为监护人,因此不应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无权代表无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秀民子楚201号) 43.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丽中民一终字第264号)44.在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上,需要明确父母基于子女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母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虽然夫妻有权平等对待共同拥有的财产,但丈夫或妻子也有权合理处置个人收入。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出其承受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其未与现任配偶达成协议而视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 45.诉讼离婚后,原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不存在自然血亲而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应当对原离婚判决书中涉子女抚养部分申请再审,而不能径直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则构成重复起诉。苏0923民初2169号)46.在处理一起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坚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有效,判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亚·敏中字第237号) 47.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重点审查何为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前提条件,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所列3种情形加以判断。对于夫妻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已经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子女短期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均应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应轻易变更。沈中少民终字第00144号)48.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抚养费的追偿,应当充分考虑请求人的行为能力、生活条件和行使权利的状态。非婚生子女向赡养义务人请求赡养。由于扶养请求权的个人性质,权利的行使受到权利人的认知和行为能力、道德观念、亲子关系确认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因此,为了维护公序良俗、人格尊严,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生存权益,该请求权原则上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49.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50.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包括登记离婚和财产分割,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有约定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离婚协议不成,则该类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的生效条件不成立。即使财产分割协议已经部分履行,也不能认为所附生效条件已经达到,这种协议应视为无效。法院应当适用一定的法律规则而不适用,从而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错误的评价,进而作出错误的判决,这是“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的,应当认定其申请符合“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法定再审事由,审查法院应当依法再审。上海市第一中学再中子九中)来源:山东高法东营市中产阶级人民法院微信ID:dongyingzhongyuan原标题:“离婚财产分割50个法律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