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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保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2021-12-04 05:46

保定市人民政府令

《保定市政府规章制定条例》已经202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保定市政府规章全文

附件2:保定市政府规章政策解读

附件1:

保定市政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政府规章质量,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规章的制定、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规章的制定应当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制定涉及重大制度和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政府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告;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与本市其他政府规章相协调;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条款;

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的统一衔接;

体现行政机关权责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应当规定行使权力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不应谋取部门利益。

第四条政府规章可以规定下列事项:

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事项。

政府规章的制定仅限于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

第五条政府规章名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关于行政事项的全面、系统的规定一般称为“办法”;

对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一般称为《实施办法》;

规范性事项相对单一、内容较少,一般称为“规章”;

对规定的事项没有直接上级法律,有一定的试行办法,一般称为《暂行办法》或《暂行规定》。

政府规章应当符合文体规范,语言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内容的,政府规章原则上不重复规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研究解决政府规章制定中的重大问题。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政府规章的制定和审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规章的调查、申报、起草等相关工作。

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应纳入起草单位今年的考核指标。

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选择县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高校、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具有代表性的部门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

创新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规章制定的方式方法,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制定政府规章,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法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九条加强政府立法信息平台建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网站应当开设专栏,宣传政府规章的制定、征求意见、立法进展等事项。

第二章项目设置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准备工作。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遵循立法原则,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类别包括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研究项目。预备项目原则上列为下一年度正式项目;该研究项目被列为下一年的预备项目。

第十一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征求对下一年度政府规章和项目的建议。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立项申请应当说明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建立的主要制度和拟出台的时间。申报正式项目,应当同时提交政府规章提出的项目初稿。

项目申请应当经申报单位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政府规章和项目建议。征收工作可以与市人大常委会联合开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对政府规章和立法项目的建议。,并在建议中应说明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提出制定政府规章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研究论证。不采纳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规章申请收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和评估,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酌情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拟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政府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时间和完成时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符合地方立法权限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

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

NPC代表提案和CPPCC委员提案建议立法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

执行上级法律急需。

第十七条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者起草单位未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当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研究论证后,将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政府规章正式项目,当年未完成的,第二年办理。第二年未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原则上不再申请。

第十八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参与起草单位的研究论证。

第三章养草

第十九条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原则上由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承担。

政府规章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责或者内容复杂,需要几个部门作为起草单位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并明确牵头单位;政府规章涉及常见行政行为、重大体制机制创新、综合性或者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起草政府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和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学研究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起草。

政府规章委托第三方起草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政府规章起草机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明确进度,深入调查研究,保证起草质量,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工作计划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履行下列程序,广泛听取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政府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应当通过网站、保定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专业技术问题复杂、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群众普遍关注或者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组织召开有全国人大代表、CPPCC委员、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参加的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相关部门关系密切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认真研究。如有不同意见,应充分沟通协商。同时,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时,应当书面说明部门意见、收养情况及理由。部门间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涉及公平竞争、性别平等等,应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起草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开展研究。调研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县、相关单位或有经验的省市,广泛听取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邀请市司法行政部门参加调查。

第二十三条政府规章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起草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审。

起草单位未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起草单位提请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政府规章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送审稿,主要包括政府规章草案名称和送审稿建议,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涉及政府规章修订的,还需提交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起草说明,主要包括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主要措施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的过程和意见的协调处理;

调查研究、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包括调查或者调查报告、书面意见原件、论证咨询材料和座谈会、论证会会议纪要、听证会笔录、分歧意见协调、意见总结采纳等;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其他城市类似立法项目的相关资料等

上述材料应附有相应的电子文本。

第四章考试

第二十五条政府规章送审稿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审查,审查期限为4个月。

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是否与相关规定相协调;

是否按规定征求意见,征求的意见是否正确、妥善处理;

部门之间的分歧是否得到协调;

是否符合立法的技术要求;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审查期间,起草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工作。

第二十六条政府规章草案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审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起草单位完成资料、履行法定程序、修改政府规章草案或者重新起草政府规章草案,并提出建议和时限。

起草单位不能按期完成的,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征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有关组织和立法专家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网站或者《保定日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和立法专家应当在收到政府规章草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不同意见,也应该是书面反馈。

第二十八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建立统一的立法公众参与专栏,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提出意见。

对于公众提交的意见,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并认真组织研究;对于民意集中的问题,应当以适当的形式给予反馈。

第二十九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起草单位到县、基层立法联系点或者先进地区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学习立法技术和经验。

第三十条政府规章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召开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和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也可以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对政府规章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如果部门之间发生较大争议,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协调;不能协调的,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意见和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第三十二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府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政府规章草案和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制定政府规章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制定的主要措施、部门分歧的协调以及相关问题的专项说明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政府规章草案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决定和公告

第三十四条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审议政府规章草案时,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审查报告,起草单位也可以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政府规章草案时,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决定通过后,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审议决定原则上通过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议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政府规章草案进行修改,报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审议决定未获通过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对政府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三十六条政府规章发布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编号、政府规章名称、通过日期、实施日期、市长签署和发布日期。

政府规章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但涉及国家安全的,公布后不立即执行的,会妨碍政府规章的执行,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政府规章签署公告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发布,并在政府公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保定日报上公布。

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的政府条例文本是标准文本。

第三十八条政府规章的起草单位或者实施部门应当自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政府规章进行解释,必要时可以举行专题采访和新闻发布会。

第六章备案、解释及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说明:

政府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政府规章制定后有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政府规章依据的。

政府规章解释由政府规章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起草,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参照政府规章的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规章的解释与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由政府规章实施单位进行,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制定政府规章和配套措施;

实施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案件资料;

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反应;

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改进建议;

继续使用、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的建议和依据。

评估报告是修改和废除政府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二条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其所依据的上级法律已被修订或废除;

主要内容被新颁布的上级法律或者政府其他有关规定所取代的;

制定政府规章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经评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其他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规章需要修改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

经论证,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政府规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三条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分类归档。起草单位负责起草阶段的资料归档,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归档阶段的资料归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阶段的资料审查发布。

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相关材料;

起草、研究、论证、征求意见等材料;

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有关材料;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政府规章出具的相关材料;

政府规章解释材料;

政府规章备案的相关材料;

其他相关材料。

政府规章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应当一并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政府规章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对特殊事项制定配套的具体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自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规定。政府规章有明确制定时限的具体配套规定,从其规定。

有关单位逾期未制定具体配套规定的,应当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起草单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提案说明。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保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政策解读

现将《保定市政府规章》的有关情况解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落实国家对立法工作的迫切需要。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2015年,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市正式取得地方立法权。制定和颁布《条例》是积极稳妥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程序、增强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的需要,也有利于更好落实国家对政府立法工作的要求。

完善我市政府立法工作体系的实际需要。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法治水平不断提高。通过立法化解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共识,规范和调整利益关系,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自2015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出现了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现象。一些先进的立法工作经验需要通过立法来固化,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作用、推进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等。这些制度将对推进我国市政府立法、改进立法方法、提高立法质量起到重要作用。基于此,市司法局在起草《条例》时,积极探索和完善政府立法的制定、起草、审查和审议程序,既符合我市当前的立法实践,也符合完善政府立法工作体系的要求。

二、《条例》起草过程及立法思路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市司法局认真学习了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其他省、市政府的规章制度。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函、网上公开等方式。,它向县人民政府、市直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

在起草过程中,强调了以下几点:一是体现了时代特征。《条例》内容充分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立法法》等上级法律的具体要求,紧紧跟随建设法治政府时代发展的政治方向,加强党对政府立法的领导;二是在规范内容方面,坚持问题导向,在提炼经验的同时,重点解决影响法规质量的突出问题,规定具体措施,完善立法程序;第三,在立法技术上,体现了简单化、特色化的原则。除必要的逻辑联系外,一般对上位法没有重复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七章,共46条。除《总则》和《补充规定》外,对项目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解释等都有具体规定。

制定规则权限的界定。明确全市监管权限范围制定关于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的政府规章。

关于一般部分。《总则》指导整个《条例》,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政府规章制定的原则和要求;二是细化政府规章名称的使用,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协调指导,加强审核。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规草案的组织起草、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四是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立法专家库和遴选制度,拓宽社会参与立法的途径,提高立法质量。

关于政府规章的制定。从《条例》第十条到第十五条,政府监管项目的征集、项目立项申请、公众参与、立法重点等。均已详细说明,立法工作的启动程序已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已创设项目设立建议权。同时规定立法工作计划在审查通过后15天向社会公布,确保公众知情权。

关于政府规章的起草。第三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明确起草责任。起草工作原则上由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承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参与起草的,需要指定牵头单位。二是加强对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起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三是吸纳专业人士参与。立法工作专业性强,需要做到作风规范、语言准确、内容具体、措施有效。因此,明确起草单位可以邀请相关组织和专家参与起草,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起草。四是注重征求意见的普遍性,明确不同情况下征求意见的具体形式。五是细化报批材料范围和内容,增强导向作用和可操作性。

审查和公布政府规章。第一,政府规章送审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资料、纠正程序、修改完善或者重新起草,有效提高政府规章的效率。二是细化审查流程,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征求意见、实地调查、论证咨询等具体工作。三是保障公众在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求在市司法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设立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专栏,积极鼓励公众提出意见,对意见集中的问题给予反馈。四是规范审查发布程序,规定政府规章解释的发布形式、期限、方式和详细要求。

关于政府规章的备案、解释等规定。一是明确了四级政府规章备案的具体方式。二是细化立法后评估中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确定评估报告为修改、废止政府规章的重要参考。三是创建政府规章备案,确定备案文件范围,确保规章起草、审查、审议资料详实、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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