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大造林陈相贵近况 “万里大造林”陈相贵判9年(图)
法院一审宣判并处没收陈相贵个人财产2亿元 原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总经理刘艳英被判9年。据新华社电 备受社会关注的“万里大造林”非法经营案于昨日上午宣判。
法院一审判处主犯陈相贵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据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案涉案金额达12.79亿余元,涉及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万余名购林客户,因此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包头市中院于2008年10月27日、28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于2002年成立了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2004年1月起又相继成立了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地通林业有限公司、中国万里大造林集团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
二被告人以上述公司为依托,在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北、黑龙江、吉林等地通过承包或者租赁的方式大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行种植杨树幼林或者直接购进有林地,并以“托管造林”为名,策划、组织、领导被告人吴国庆、陈达等人在内蒙古、北京、黑龙江、河北、辽宁、吉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讲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手段销售林地。
从2002年9月到2007年8月,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438289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279012480元。被告人吴国庆、陈达等8名被告人作为从犯,在万里大造林公司任职期间,在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传销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
法院认为,陈相贵、刘艳英、吴国庆、陈达等10名被告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托管造林”为名,采取虚假宣传手段,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起到了策划、组织、指挥的作用,系主犯;其他8名被告人在整个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小于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系从犯。被告人陈井刚、陈晶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相贵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被告人刘艳英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亿元,吴国庆、陈达等另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3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