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证条例 深圳拟制定居住证条例 持居住证可申请公租房
为推进居住证立法民主化、科学化进程,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纳入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并于近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这是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实现同城同等待遇的又一重要举措。据了解,目前深圳有2000多万张居住证。自2008年8月1日起,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成为至今使用的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基本规定。这种方式用居住证制度取代了实行了24年的暂住证制度,被社会各界认为是人口管理的一大进步,也是移民融入深圳的重要举措。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希望社会各界对草案充分发表意见,就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设置合理的居住证发放条件、保障持证人权益、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实行自愿申请制度,并设定申请门槛:一是在特区有12个月的合法稳定职业;二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居住登记已按规定办理满12个月;三是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特区人才相关规定或者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等、高等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直接申请居住证。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居住证将每年签注一次。
引人注目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待遇,将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待遇,主要是公共服务;二是优待,即持证人符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条件,还可享受同未成年子女高中、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入学考试,同未成年子女参加子女医疗保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房租补贴,并与父母同住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三是申请户籍,即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户籍积分要求,即可申请成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为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未如实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未如实申报登记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处以500元罚款。旅业单位、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未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按照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为非深户籍人员无偿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入住自购房屋的非深户籍人员,未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