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 最高法明确环评、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四种追责情形
中新网北京6月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显示,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仍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或者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等4种情形下,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9条,主要从八个方面阐释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这是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最高法继《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发布的第二个司法解释。
今年1月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行的机构,在相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与其他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什么行为在这里属于“欺诈”,在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为增强该条的实际操作性,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就该问题详细列举了四种认定情形。
这个司法解释很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
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恶意与委托人串通或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
二是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行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
三是从事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组织与委托人恶意串通,致使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
四是相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
记者获悉,最高法今日发布的这则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6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