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庆国 滕州:原政法委书记——彭庆国贪2亿多元一审被判死缓(附行贿细节)
2月3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滕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兼滕州市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原主任彭庆国,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彭庆国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14661.4万余元;挪用公款648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2010年11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彭庆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3次索要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42.9万余元;
2004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彭庆国为谋求个人职务晋升、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先后3次送给他人银行卡、存单等财物,共计210万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庆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彭庆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个人简历
彭庆国,男,汉族,山东滕州人,1967年12月出生,大学学历,199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
历任山东省劳改警官学校劳改管理专业学生;滕州市司法局政工科副科长、科长;滕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滕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滕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司法局局长、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滕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落马时任中共滕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政法系统党委书记、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
2015年3月,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彭庆国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三、为获提拔曾多次一次性行贿100万元
2015年4月3日,原滕州市市长王刚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贪污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法院在认定王刚受贿罪事实部分,查明2004年至2010年,王刚利用担任滕州市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原中共滕州市委政法委书记、司法局局长彭某所送的现金35万元、银行卡及银行存单225万元,为其在职务晋升、工作支持方面提供帮助。彭某即彭庆国。
王刚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彭庆国向王刚行贿的详细过程:
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刚利用担任滕州市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原中共滕州市委政法委书记、司法局局长彭某所送的现金35万元、银行卡及银行存单225万元,为其在职务晋升、工作支持方面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
1、2004年4月,时任滕州市司法局局长的彭某为在工作方面获取王刚的支持,给予王刚一张存有1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王刚予以收受。
2、2005年11月,时任滕州市司法局局长彭某在帮助滕州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阮某甲之子阮某乙调动工作过程中,为获取王刚帮助,将10万元存入到王刚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王刚予以收受。后阮某乙调入滕州市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工作。
3、2006年9月,时任滕州市司法局局长彭某为在工作方面获取王刚支持,将5万元存入到王刚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王刚予以收受。
4、2007年6月,王刚为时任中共滕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司法局局长彭某升任滕州市政府党组成员提供帮助。为感谢王刚,彭某给予王刚中国工商银行存单两张,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王刚予以收受。
行贿经过王刚的供述为:2007年3、4月份,彭某到办公室汇报完工作后,向我提出来他想当市政府党组成员,让我帮忙做工作。当年6月份调整干部时,彭某当上了滕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当时我是同意彭某担任政府党组成员的。后来,彭某到办公室要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过了几天后,彭某到办公室送给我一个市司法局信封,说他办了两张存单,留着给我女儿上学用。彭某将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就走了。这两张存单都是工商银行的,以我的名字存的,每一张都是50万元,共计100万元,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了存款的详细地址和密码,两张存单都是在济南存的。彭某给我送100万元的存单,一方面是为了感谢我帮忙推荐他为滕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另一方面,他让我安排他负责拆迁项目,他本人从中牟取利益,同时也是想用钱来堵我的嘴,希望我对他谋取私利的问题不要过多干涉。
彭某作为证人证明:2007年6月底,其用王刚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济南银座商城东边的一家工商银行开立了两张各50万元的定活两便存单,共计100万元。回到滕州后,其将存款银行的详细地址以及取款密码写到王刚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连同两张存单一起装到一个司法局的信封里,到办公室送给了王刚。其送钱是为了感谢王刚对其个人进步的帮助和让其负责相关的项目。
5、2007年11月,王刚为时任中共滕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司法局局长彭某升任滕州市政府市长助理提供帮助。为感谢王刚帮助,2008年1月,彭某给予王刚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存单一张,王刚予以收受。
行贿经过王刚的供述为:2007年下半年,彭某又到办公室说起他职务提拔的事情,想让我帮忙给解决个副县。当年11月市政府干部调整时,在枣庄市委组织部考察期间,我通过会议和座谈都推荐过彭某。干部考察结束后,彭某被任命为滕州市政府市长助理,被提拔为副县级,还让他兼着市司法局长。2008年1月上旬,彭某到我办公室里,从身上掏出一个滕州司法局的黄色牛皮纸信封,说里面是100万元的存单,让我个人零用。我推辞一下就把信封收起来了。彭某走后,我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了一张100万元的存单,还有一张银行工作人员的名片和一张写有存单密码的纸条,我记得密码是我身份证后六位数字。他给我送这100万元的存单,一方面是感谢我推荐他提拔为市长助理,提拔为副县级。另一方面也是想让我多安排一些项目指挥的工作给他干,他从中多捞取好处。
彭某作为证人证明:2007年底,其到济南去接访,司机赵某甲把他送到省政府门口,其把自己的工行借记卡和王刚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赵某甲,让赵某甲到工商银行从自己的银行借记卡取了100万元,给王刚存了一张100万元的定活两便存单。回滕州后,其将取款密码写到小条上,连同存单一起装进一个司法局的信封,到办公室送给了王刚。2007年11月,其当选滕州市政府市长助理,另外,其从负责的滕州太平洋玻璃有限公司、滕州市外贸畜产公司、塑料制品总厂等国有企业破产改制项目中获得了巨大利益,给王刚送这么大一笔钱就是为了感谢王刚在其个人职务晋升和工作安排上给予的关照。
6、2004年春节到2011年4月,王刚利用担任滕州市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十四次收受彭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为其在职务晋升、工作支持方面提供帮助。
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04年开始,利用春节、中秋节到王刚办公室走访的机会给王刚送过数额不等的现金,一直持续到2009年中秋节。2004年春节至2006年中秋节,其都是春节送给王刚2万元,中秋节送给王刚1万元,一共是9万元钱。到了2007年1月王刚任市长了,就给的多了,从2007年春节到2009年中秋节,其都是春节送给王刚5万元,中秋节送给王刚3万元,这六个节一共给了24万元,另外王刚去北京、济南培训的时候,其各送给王刚1万元现金,这样其一共给了王刚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