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促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化、规范化和实效化,促进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习在职理论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以政治学习为基础,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为目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按规管理、严格学习。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的各级纪检机关、工作机关、直属机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
其他党组织参照本规则组织学习。
第二章学习型组织
第五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相关人员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
第六条各级党委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负主要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负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课题,主持集体学习讨论,指导和监督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秘书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党委日常工作负责人代行。
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组织学习工作。
党委其他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制度,根据学习安排或聘任承担相应的宣讲、研究等职责。
第七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自治区、盟市、旗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宣传部、办公厅、组织部等机构负责人担任,由宣传部负责人带队;联络员由宣传部、办公厅、组织部负责人担任,协助学习秘书做好学习服务工作。直属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机关党委、办公室或宣传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党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和专题学习计划,起草同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工作总结、学习报告等文件;收集出版学习资料,邀请专家帮助等服务保障工作;监督指导下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工作;组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典型选树、学习培训、对外宣传、检查通报等。,并提出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体系的建议。
第九条党委办公厅负责下发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会议通知,做好会场布置等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学习台账,每年将学习计划、集体学习通知、考勤、讨论交流记录、重点发言材料、学习成果等归档。
第十条党委组织部负责配合党委宣传部对地方及所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进行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直属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组应当明确具体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发布学习通知,准备学习资料,组织集中学习,汇报学习情况,起草工作总结,整理学习记录,收集发言材料,建立学习档案等。
第十二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名单、党委学习秘书名单报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同时报同级有关党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直属企业党委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和学习要求
第十三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包括: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党章、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国家法律法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史、中国史、世界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知识;
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实践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党中央和上级党委要求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集体学习和讨论。理论学习中心组应以集体学习讨论为主要学习形式,每年集中一定时间进行集体学习讨论。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不能以党委常委会议、党委会议等工作会议代替集体学习讨论。集体学习研讨会可以采取专题研讨会、专家咨询和学习文档的形式。研讨会主题要明确,中心组成员要写出书面学习体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发言,开展深入学习、讨论、互动。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的自学和自说为基础,可酌情邀请专家组织专题讲座和辅导报告。记者和讲座内容将由理论学习中心组直接负责人进行检查和核对。
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形势任务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自身实际,明确学习重点,学习必要的参考书目,努力工作、刻苦学习,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研究报告或理论文章。
专项调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将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相结合,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调研课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脚踏实地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开展研究成果交流。
第十五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与学习论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增强学习效果。
第十六条党委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遵循以下要求:
突出理论学习。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治国新思想、新理念、新方略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学习任务, 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同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把握本质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用。
提高理论素质。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坚持德、修养、智、才原则,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和工作技能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升精神境界。
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示范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做建设学习型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细致组织者、积极推动者和自觉实践者,带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各级党委应当通过内部通报、新闻媒体直播等方式。,及时告知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
促进转化和应用。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做到学以致用、促学互鉴,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运用党的基本理论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学习管理和学习评价
第十七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经本级党委审定后实施。
各盟市县党委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报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
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按集中报送有关机关党委工作委员会备案,直属企业党委应将学习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半年通报下一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每半年向本系统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汇报学习情况,并向同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汇报。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组织部门每半年通报下一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每半年向本系统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汇报学习情况,并向同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汇报。
第十九条各级党委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央组学习总结报送有关部门。盟市、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总结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总结报送相关党组织工作委员会;直属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总结应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下一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方式可以是自查、抽查、普查或审计。
各级党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自治区党委工作委员会负责督导各高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自治区直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导,督导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负责考核下一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直属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情况。考核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考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学习中心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学习秘书的业绩,学习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完成情况,学习制度的执行情况,利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个人学习情况的评估主要从观察学习系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效果、学习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学习,应向党委书记请假。
各级党委要建立专门的理论学习档案,做好学习计划、领导批示、学习记录、讨论发言、学习心得、理论文章、研究报告、考勤记录等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期间报告学习情况。
第五章学习保障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和思想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应当保障理论学习中心组必要的学习经费。
第二十六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不开展学习,有产生不良影响的错误倾向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委思想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17年5月14日起施行。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初审:东李强
二审:敖宝峰
最终判决:刘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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