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隼 大学生猎贩燕隼获刑10年半 专家详解量刑依据
16只鸟,换来10年半监禁。这个消息一出来,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但要明确一点,如果抓到一只普通的鸟,肯定不用判这么重的刑。然而,来自河南的大学生闫和他的朋友王亚军却不是普通的鸟儿。据警方调查,这16只鸟都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常珍贵。因此,法院分别判处他们10年半和10年徒刑。所以有人质疑量刑过重,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做;有人说判决得当,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处罚,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法处理。总之,“大学生”、“捕鸟”、“判十年”等关键词一度成为舆论焦点。所以要想了解这些问题,首先要了解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这张照片在房子门口发布了两次后,就被卖掉了
出生于1994年11月的严刚刚过了他的21岁生日。被捕时他还是大学一年级学生,主修机械工程。2014年暑假,他和父亲颜爱民一起在工地打工。工作了几天后,由于天气炎热,他提前回到了家乡。
颜回国没多久,案件就发生了。据颜某家人介绍,2014年7月中旬,颜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在邻居家门口发现了一个鸟巢,于是他们爬上树,挖出了一个12只鸟的鸟巢。一只飞走了,一只在喂食过程中死亡。后来,颜把这些鸟的照片传到了朋友和QQ群。有网友联系他买鸟,他以800元7只,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郑州、洛阳两个人,辉县市一人一只。
2014年7月27日,燕和王亚军又发现了一个鸟巢,从鸟巢中取出了四只鸟。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们刚把鸟带回家,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就跟踪了他们。
警方得到线索,网友公开卖猎鹰
据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消息,2014年7月中旬,他们从辉县市网络监管部门得到一条线索。有网友在百度贴吧发帖,公开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猎鹰,并留下了自己的电话。
颜在贴吧发布的卖鸟帖子
随后,辉县市森林警察调查了海报的身份。经调查,警方得知海报中的闫是一名大学生,住在辉县市高庄乡楼楼村,正在家中过暑假。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警察搜查颜的家,当场发现5只鸟。
据颜和王亚军的家人介绍,第一次采集的12只鸟中,有一只飞走了,一只死了,10只被卖掉了。第二次他们只找到了四只鸟,但是警察是怎么找到五只鸟的呢?原来,多出来的鸟是一只有羽冠的苍鹰。据警方介绍,这只羽冠苍鹰是颜于2014年7月18日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购买的。
警方在颜的家里取证,发现盒子里是一只被捕的小鸟
颜、王亚军被逮捕后,2014年11月28日,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定颜、王亚军非法猎捕猎鹰14只、鹰形目猎鹰2只,共计16只,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5月28日,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严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分别并处罚金一万元、五千元。
是“无意”还是“明知”?
严和王亚军对判决提出上诉,称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是,法院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颜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鸟类是猎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颜和王亚军的家人都说,他们挖窝是因为喜欢鸟,不知道这些鸟是猎鹰,更不知道这些猎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颜哮天的父亲颜爱民:他是一个非常善良的孩子,也是一个诚实的人。他对鸟类有特殊的兴趣。你说你在农村爱鸟就犯法,判十年半。我无法想象你是如何被判十年半的。
那么猎鹰是一种什么动物呢?为什么捕猎猎鹰违法?
猎鹰是一种食肉猛禽,位于鸟类食物链的顶端。它以大型昆虫、鸟类和小型哺乳动物为食,具有重要的生态意义。许多鹰状鸟被认为是勇敢和果断的,因为它们的姿态矫健,飞行迅速。因此,隼鸟也是中东、东欧和南美一些国家的国鸟。在中国,所有隼鸟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燕隼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警察抓住了燕的幼鸟
在这种情况下,燕的燕子隼,也称为绿条纹鹰和蚱蜢鹰,是一种隼鸟。成年燕隼体长约30厘米,在我国分布广泛。它栖息在平原和荒野的树上,主要捕食鸟类和昆虫。每年的5月至7月,是燕隼的繁殖期,燕在此期间在燕窝里猎捕幼鸟。在中国,燕子和猎鹰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我儿子喜欢小动物,他的家人坚持说他们不知道自己是不是猎鹰
闫爱民说,儿子在高中的时候一直喜欢小鸟、鸽子等小动物。王亚军的父亲王步静也说,王亚军也是爱鸟人士,家里还养着鸽子。当我儿子把鸟带回来时,他自己玩了。他觉得很可爱。他养了多年鸽子,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猎鹰。
然而,在警方眼中,严在第一次询问时就明确告诉警方,他们是在卖阿尔木隼和苍鹰,他们也知道这两只鸟是保护动物。因此,他们对自己挖出的鸟有准确的了解。
严在证言中明确表示,他知道出售的鸟种
法院根据多种证据发现主观知识
二审法院也承认了这一点。法院认为,2014年7月,严在网上出售猎鹰时,明确标注出售的是猎鹰。在调查过程中,两名被告还承认,他们猎杀的猎鹰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同时,两被告对猎鹰的生活习性都有一定的了解。颜是河南省驯鹰爱好者团体的成员。他经常在网上发布一些自己猎杀和购买的猎鹰的照片。在公布的信息中,它们被标记为阿穆尔隼和红隼。
此外,警方还从被告人闫的手机中找到了其与猎鹰恋人的短信和qq聊天记录。在这些记载中,颜曾多次向别人讲述过猎鹰的生活习性和特点。
法院认为,颜、王亚军在公安阶段对主观上已知的事实有稳定的供述,且该供述可与颜本人在贴吧上发布的买卖老鹰的相关信息及买鸟人供述的内容相印证,足以证实颜主观上知道。
今年8月2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维持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对启动再审程序的申请仍有疑问
二审判决后,闫、王亚军及其家属认为判决过重,遂找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启动再审程序。
上诉律师提出了几个上诉理由。他认为,经法院鉴定,被告人闫、王亚军共捕获16只鸟,其中5只为猎鹰。但其他11只猎鹰并未查明具体去向,也没有明确的司法鉴定结果。只有通过照片才能推断它们是猎鹰。因此,法院的判决受到质疑。
关于这个问题,法院认为,严和王亚军对其在公安阶段和一审期间两次猎捕16只猎鹰的事实供认不讳,两人的说法一致。同时,从颜手机中提取的两人猎捕猎鹰的照片和卷内公安机关查获的5只猎鹰的证据,可以证实颜、王亚军两次猎捕16只猎鹰的犯罪事实。
所有村民签署了一份“联名信”,要求减轻处罚
颜因挖鸟巢被捕后,他家乡土楼村的所有村民都签署了一份“联名信”,恳求政府减轻对颜的处罚,并给他一个悔过自新、重返校园的机会。上诉律师还表示,从犯罪手段、主观恶意、情节严重、获利等方面考虑本案的判决,人们还是觉得法院的判决过重,结果无法接受。
法院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还解释说,非法狩猎10只以上的猎鹰被视为特别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和王亚军一共猎杀了16只猎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此外,公诉机关曾建议颜系大学生,在侦查阶段认罪态度良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对此,法院表示,他们在量刑时已经考虑到这一点,并对严从轻处罚。
关于量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许兰亭表示,他个人认为量刑略重,可以尝试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的程序,特别是减刑。
什么是“法定刑以下量刑”?
据了解,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启动申诉审查程序,我们相信法律最终会做出公正的裁决。除了这个案例,专家提到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那么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我们先来看看这个定律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徐婷的刑期从无限期改为五年
2006年4月21日晚10点,年轻保安徐婷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一家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在取钱的过程中,他发现ATM系统出现了错误。他想从100元里取钱,但ATM机在1000元里发钱,却只有1元被从银行卡存款账户中扣除。因此,徐婷连续使用借记卡取款5.4万元。那天晚上,徐婷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频繁取款。郭回到住处,拿了一张借记卡后,又用银行卡提取了1.6万元,然后他们离开了现场。4月22日凌晨0点,两人第三次回到上述地点。这一次,徐婷提取了10多万元,加上之前的两次提取,一共提取了17.5万余元。
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案被告人秘密窃取金融机构。数额极大,构成盗窃罪。他被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并没收了所有个人财产。
徐伟案庭审现场
一审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认定徐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徐婷犯罪所得人民币173826元,返还给受伤害单位。
徐婷刑期从无限期改为五年是因为法院通过了《刑法》第63条。
海南大学法学教授王林:自1979年刑法通过以来,就规定了法定刑以下的量刑。但是,刑法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低于法定最低刑的量刑权力。1997年刑法大修时,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腐败,刑法调整了策略,将权力统一到最高法院。
为什么刑法在针对具体案件设定具体刑罚标准的前提下有这样的规定?这部法律的初衷是什么?
海南大学法学教授王林:我个人认为,这种调整主要是为了缓解法律与情感的紧张关系,协调一般正义与个人正义的冲突。因为我们是一个造法的国家,在成人法中,所有的法律都倾向于在原则上和抽象上规定,从而适用于整个国家。但实际上,它在具体案例中是丰富多样的。我们常说,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事实上,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例。因此,地方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运用法外量刑来适用法律。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这条法律会被激活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许兰亭:因为法律也要考虑社会效果,既然大家都觉得重,就不能说大家的感受都不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顾永忠: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些案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机械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将处罚降低到法定刑以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实际上是一个监管者,即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下,对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量刑机制的定罪进行监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
在这部法律的实际实施中,谁来激活它,需要什么样的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许兰亭:基层法院觉得有必要的话,一定要层层提交给最高法院。
然而,这一定律在实际案例中很少使用。为什么呢?
海南大学法学教授王林:为什么这样的案例非常少?或许是因为这个复杂的程序,导致当地司法机关不敢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如果法官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法定刑以下量刑条款的审理承担较大压力,就会倾向于严格依法量刑,这可能是他风险最小、压力最小的选择。
从严的案例中,我们仍然看到了很多东西,无论是生态环境保护还是法律适用。虽然目前仍有争议,但也正是这样一个案例推动了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