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中生 北京高中生6种情形可被开除 学生不满处分可申诉
中小学生对处罚不服可以投诉
《北京市中小学生奖惩办法》出台,要求学校成立投诉处理委员会
资料图:北京市中小学生。中新社发布孙杨照片
新京报讯时隔20多年,《北京市中小学生奖惩办法》昨日修订发布。《办法》要求,对校级以上学生实行奖励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明确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情形,增加学生投诉的部分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月26日实施。
校级及以上奖项必须公示备案
《办法》明确,德智体美综合表现突出,或者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在各方面或者某一方面取得显著进步的学生或者集体,可以奖励自己或者集体,并记录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者学生档案中。
奖励学生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颁发奖品或奖金等。
同时,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校及以上级别的学生应通过宣传、备案和监督制度获得奖励。
《办法》鼓励各区、各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学生奖励种类和方式,搭建学生成长进步平台。鼓励各区、各校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精益求精,鼓励学生各方面表现突出。
开除只适用于高中生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有严重错误,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罚。
同时,《办法》给出了处罚种类和适用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高中生可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八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受处罚,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其中,记过、缓刑和开除都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此外,高中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性质恶劣”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开除学籍。
《办法》要求,试用期决定和解聘决定,应当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涉及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应当报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委员会备案。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批准。
■亮点
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以撤销并宣布
《办法》严格规范了对学生的惩戒程序,要求学校对学生出具惩戒决定书,并在三日内将惩戒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惩戒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学生基本情况、处罚种类、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申诉渠道和行使期限等必要内容。
学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有较大争议或疑虑的,学校应进一步核实调查。学生进行陈述和申辩,除在陈述中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外,不得从重处罚。
同时,学生处分的公布方式和范围应遵循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特点。
除开除学籍外,在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随意停课、歧视受处分学生、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或退学。严禁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和隔离学生。
此外,学校应加强对受处罚学生的检查和教育。态度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在处罚公告范围内予以撤销并公告。撤销处罚的时间一般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三个月,受到记过或者缓刑处分后六个月。
撤销处罚应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由教师和学生共同评价,由班主任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撤销处罚的权限与作出处罚的权限相同。处分撤销时,处分决定可以从学生档案中撤销。
变更1
限制最严厉惩罚类型的应用
现行的《北京市中小学奖惩办法》是北京市教育局于1991年发布的。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多年过去了,这份文件的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首都教育发展形势,属于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记者注意到,与现行办法相比,新版《办法》有不少变化。
在奖励方面,删除了针对学生的特定奖励和集体奖励的一些条件和方式,只对学生的奖励给予原则性的指导。鼓励各区、各校积极探索科学多样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奖励方式。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认为,这一规定有助于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在处罚方面,《办法》明确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处罚种类和不同适用类型。“具体明确了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规范了这一最严重处罚类型的适用。”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办法》细化和明确了实施程序、撤销程序和认定主体。规范处罚程序,包括处罚主体、决定程序、立案程序和处罚决定的送达。
变更2
学校必须建立学生纪律申诉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增加了学生申诉一节,规定“学校应当充分保障学生申诉权利,建立学生违纪申诉制度。学校应当成立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对处理或者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学生提出的投诉。”
学生或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校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送达申诉人。需要变更原处罚决定的,报请学校校长办公室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区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投诉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这是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的要求。”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增加了被处分学生权利救济的种类和方式,包括处分前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决定送达后的申诉权利,明确了学校和区教委受理申诉的职责。特别是建议学校充分保障学生申诉权利,建立学生纪律申诉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声音
首都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教授田国秀
上诉程序包含丰富的教育机会
“上诉”条款的设立意义重大。所有的奖惩都是为了育人,奖惩都是手段。从制度设计上保障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享有上诉权,从制度设计上保障上诉权的落实和上诉程序的完整,是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权利的维护。更重要的是,权力博弈的过程和权利表达的过程本身就包含着丰富的教育机会和教育内容。
学校和教育机构应以教育和关爱学生为目的,确保申诉环节,严肃对待申诉内容。借助申诉过程中的对抗、对抗、说理,维护学生的主体性,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培养具有独立意识和民主精神的青少年。
■链接
投诉流程
1.学校建立学生违纪投诉制度,成立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提出的投诉。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需要变更原处罚决定的,报请学校校长办公室重新研究决定。
4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5.学校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投诉作出答复意见。
6自处理、处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区教委不再受理其申诉。
本版撰稿/新京报记者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