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协议 2020年度合同纠纷案 为何适用民法典裁判
2021年1月7日,曲阳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对2020年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开启了法院适用《民法典》裁判案件的新时代。
河北某工程公司诉称,2015年6月5日,其与赤峰某处签订雕塑、浮墙制作安装合同后,委托石家庄齐与曲阳白签订《雕塑制作协议》,支付白64万元。
但齐、白串通,阻碍协议执行,导致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我要求白返还雕塑制作费6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2万元。并请判令齐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7月18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立案。2020年8月19日,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当庭,白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某,辩称白某与齐某没有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因赤峰广场扩建,雕塑位置发生变化,令原告公司等待,导致原告违约。同时,白实际为履行协议花费了74万余元,故反诉原告公司赔偿其供述的经济损失10万余元。
2021年1月7日,曲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因协议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河北某工程公司向白某支付雕塑制作费64万元,白某已完成部分雕塑。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第七百七十七条“承揽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造成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延期履行;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故法院判决白某返还河北某工程公司33.5万元。同时,河北某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白某的反诉被驳回。
附言
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所长陈少勇认为,尽管该案是在2020年立案审理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因此,《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后,法院对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