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改革 韩俊: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
导 读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颁布实施,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韩俊发表于《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的署名文章《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八个关键性问题》,再次引发关注。该文第七节“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的第二部分,专门谈到“解决‘钱’的问题”,指出“要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现将此部分摘录如下,供参考。原文请阅《中国党政干部论坛》。解决 “钱”的问题,关键是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要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乡村振兴,单靠各级财政投入远远不够。要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鼓励地方政府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为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财政部明确要求:对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或没有合法合规抵质押物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融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提供融资。如何落实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前提下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要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还强调普惠金融重点要放在乡村,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乡村振兴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关键是怎样落实这些政策要求,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应配套措施来约束和引导。要抓紧制定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制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工商资本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要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税费减免、用地等扶持政策,明确政策边界,保护好农民利益,发挥好工商资本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土地出让收益主要是取之于乡、用之于城,直接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很低。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以来,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支出后,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农村只有30%左右,有的年份还不到20%。城市发展靠“土地财政”,乡村振兴也要借助土地之力。为此,需要创新政策机制,把土地增值收益这块“蛋糕”切出更大一块来用于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一项很大的政策,用好这项政策,不仅能对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资金支持,还可起到“一石多鸟”作用。
一是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的耕地,数量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质量是实实在在的优质耕地。这项政策还可以进一步拓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来源,有利于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这几年,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了耕地质量,也增加了耕地数量。据测算,“十二五”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率接近4%,“十三五”新增耕地率略有下降,但一些地方新增补充耕地还有一定潜力。
二是可以有效缓解一些地区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目前,一些省份耕地后备资源普遍匮乏,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省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难度很大,迫切要求拓宽补充耕地来源。三是有利于生态保护。过去把大量开垦未利用地作为补充耕地重要来源,这种方式已难以适应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要求。
综合多方因素慎重考虑,下一步将在经济发达省份逐步停止未利用地开垦,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把这方面的政策机制先建立起来。这样做,可以缓解一些省份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可以拓宽乡村振兴筹资渠道,但要加强监管,切实保障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耕地,数量是真实的,质量是可靠的,真正做到“占优补优”。建立城乡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剂,也将有力地推进脱贫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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