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烟花爆竹引发的环境污染,倡导文明新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人民过上“平安年”“环保年”“文明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建成区。
二是在城市建成区内,限时燃放烟花爆竹,每年春节期间均可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春节期间如遇大雾、重霾等重污染,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3.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和档案馆;
重要军事区域;
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的办公室;
安全保护区内的大型能源电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气、供热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火车站、客站、机场、码头、主次干道、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与周边安全距离100米;
北普陀山、南山、紫晶山周边300米范围内,以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的山体、草原等;
市场、商场、酒店、超市、电影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粮食、棉花、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房屋走廊、回廊、阳台和屋顶;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的排放区域内;
市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4.禁止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需持有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燃放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计划。
五、禁止个人燃放小型烟花、摩擦烟和内胎组合烟花。
六、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书燃放,不得燃放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烟花爆竹。
七、违反本通告第二、三、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八、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广大市民要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和劣质烟花爆竹,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违法行为。
十一、按零售网点比例逐年递减10%,减少烟花爆竹零售市场,促进全社会移风易俗。
十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宣传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广大市民的安全环保意识。
十三、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号召全市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公职人员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带动周围群众不燃放烟花爆竹。倡导群众自觉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为社会公共安全和污染治理、减少雾霾做出贡献。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1日市政府发布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十五、各县可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