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事件 黑龙江富锦“反杀案”始末:是否属正当防卫成焦点
黑龙江富锦“反杀案”始末:被告人是否是正当防卫成为庭审焦点
本报记者于
持刀刺人的,拿住刺死。这个“反杀”情节出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楼道里。
事发时,黄海龙与冯思成因亲友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冯思成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中了黄海龙的腹部。黄海龙抓起尖刀,刺向冯思成,致使冯思成当场死亡。监控录像显示,冯思成拿出一把刀,向黄海龙刺去,然后黄海龙刺冯思成,被拉走。整个过程耗时约16秒。
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判决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黄海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黄海龙反刺伤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6月11日二审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黄的辩护律师认为黄有防卫意图。他在没有任何期待和准备的情况下被死者刺伤,绝望中从上到下抓伤死者的肩膀。黄某家属认为,此案与昆山“反杀案”类似。
二审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夺刀后,现场人多,力量对比,被害人已无侵权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40万元,富锦市公安局赔偿被害人80万元。得到赔偿后,被害人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辩称死者也有过错,黄海龙有防卫情节。
二审将持续4个月。10月8日,宋晓丽去看守所会见黄海龙时,看到他身体不太好。她很担心,希望法院尽快做出公正的判决。
交警队的走廊里发生了一起谋杀案
谋杀发生在2017年4月6日晚。目击者作证说,去交警之前,黄海龙和冯思成都喝了酒。冯思成闻到一股酒气,边走边摇了摇。黄海龙边吃边喝了点酒,头脑还算清醒。
两个人都是因为一起交通事故来帮忙的,属于不同的当事人。根据公诉机关向富锦市法院提供的证据、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以及本案一审采纳的证据,本案的大致经过如下:
到达交警队后,黄海龙看到前来帮忙的于海和冯思成认识,便和他们商量赔偿事宜。
于海记得,对方要5000元时,冯思珍说要给3000元。对方不同意。冯思珍告诉对方他是否能给点面子。对方说:“你是乞丐,给你面子。”
黄海龙说他和于海在谈事故赔偿,冯思成说:要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黄海龙说:那就听交警的,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冯思成说:你现在有钱吗?黄海龙说:不关你的事。
冯思成和黄海龙在交警走廊洗手间门口骂了一顿,于海去劝他们:你们吵什么,因为别人的事?两人接着骂,于海把他们拉开,站在他们中间。
面朝大海中的黄海龙,冯思成躺在大海的背后。黄海龙说,他看到冯思成拿着一把黑色刀片的刀,说:“我要杀了你。”然后冯拿着刀冲过去,捅了他的肚子。
黄海龙抓起冯思成手里的刀,右手握着刀刃,另一只手拉着冯思成的胳膊。余海总是停在他们之间,他们战斗到浴室门对面走廊的北侧。当他们到达靠墙的位置时,黄海龙从冯思成手中抢过刀。
黄海龙用右手握着刀。他回忆当时冯思成还在用手打他。他怕冯思成伤害他,就用刀从上到下在冯思成的胸口划了一下。当时刀一直卡到他不知道,就被拉走了。
余海记得,黄海龙抢过刀后,右手拿着,举了起来,从上到下捅了冯思成的左胸,左脚踢了冯思成一脚。
于海去抢黄海龙的刀,直到浴室门口才拿下来,放进裤兜里。他去洗手间找冯思成,冯思成仰着脸躺在地上,满脸是血。
黄海龙的胃和手在流血,他的同伴陈带他去了医院。走出交警队,黄海龙拨打了110,但未能接通。他叫另一个人拨打120,让120对冯思成进行急救。
监控录像显示,18时54分44秒,冯思成在海的背后,持刀,从海的右侧穿过,向前捅向黄海龙。54分54秒57秒,黄海龙从上到下挥动手臂,冯思成倒地。55分00秒,黄海龙被大家拉开,走回楼道里的卫生间。这个过程大约需要16秒,从图片上看,至少有7个人拉了上来。
案件卷宗显示,当天在场的交警大队事故科助理警官事后告诉富锦市公安局,他看到冯思成从背后拿出一把黑色尖刀,冲向黄海龙,回到办公室向同事求助。他和同事出来的时候,走廊上满是血迹,冯思成已经倒在一楼的洗手池旁边。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被害人冯思正死前被单一利器刺伤左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致左腋动脉、头静脉完全断裂,急性失血死亡;被告人黄海龙腹部损伤构成轻伤。
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焦点
事发后,黄海龙被起诉。富锦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海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
黄海龙的辩护人认为黄海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在没有任何期待和准备的情况下被冯思成捅了一刀,从上到下匆忙抓伤了肩膀。黄海龙的行为是为了防止冯思成继续抢刀伤人,是防卫意图而非故意。
富锦市法院一审受理证据25件,包括富锦市公安局南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被害人的实际履行情况,证实被告人黄海龙无犯罪记录和劣迹。2009年冯思成被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被现场监控和证人证言殴打,被告人黄海龙持刀刺伤被害人冯思成,构成伤害。故驳回辩护人关于黄海龙系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判决认定黄海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发后黄海龙拨打“110”,被视为自动投案。他在法庭上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自首。如果黄持有伤害他人的工具,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
据此,富锦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审判黄海龙,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判决显示,事发后,被告人黄海龙与三名附带民事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40万元,被害人家属理解被告人。
被害人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写道:我们认为,冯思成对此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黄海龙具有防卫情节,应当按照正当防卫确定黄海龙的刑事责任。恳请人民法院给予黄海龙最轻的处罚,我们对黄海龙无罪释放或缓刑不持异议。
被告人黄海龙的妻子宋晓丽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赔偿金额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她认为丈夫不应以正当理由赔偿,但当时她听说如果她拿了钱,对方会给一封谅解书。
2018年6月11日,该案二审开庭,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仍是主要焦点之一。
庭审笔录显示,辩护人贾婷认为黄海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一审认定黄某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他认为按照普通人的理解,被告人刺伤的部分并不是至关重要的部分。“谁能知道左肩下、腋窝上方会有腋动脉、头静脉等致命血管?重叠?”
在法庭辩论部分,公诉人认为黄拿刀后,现场人多,被害人没有入侵能力。私人武力报复不容忽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声称本案不存在私人报复,黄海龙没有在其他时间、地点伤害被害人,仅刺伤后停止。
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判决。
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等。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下列案件不能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重大、复杂的流窜作案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