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边界何在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是什么
江西公布5起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详解
编辑评论/说明
正当防卫源于人的防卫本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它不仅代表着秩序的合理性,更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当公民面对不法侵害进行自我辩护或做好事时,即使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法律也不能强加苛刻的责任。但是,在适用正当防卫时,如何准确界定犯罪、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防止权利滥用和加强人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引导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选择正确的行为,是对司法机关的极大考验,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5起典型案例供社会公众评价参考,对普及法律知识、彰显司法公开具有积极意义。□本报记者郭
□通讯员唐韦
面对学校欺凌的反击
这是自卫,被判无罪
基本事实
2012年9月25日14时,被告人倪某在景德镇某中学食堂内玩手机,恰逢胡某等人办理了退学手续。胡某对倪某大吼大叫,拿着食堂的木凳,想砸倪某。被别人拉后,倪某离开了。下午放学后,倪某走出校门,被在校门口等候的胡某拦住。然后他跑进校门的校友业务部打电话给家人。胡某追了进去,开始打倪某。之后双方手持酒瓶互斗,倪某砍伤胡某手臂。经鉴定,胡的伤情为A级轻伤,倪的伤情为C级轻伤。事发后,倪某家属向胡某支付了4000元。
判断结果
该案由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倪提出上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珠山区法院再审并作出刑事判决后,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倪某为保护其人身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停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轻伤,但倪某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的评论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成为一个普遍性甚至世界性的问题,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要有效遏制学校欺凌行为,既要依靠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教育和纠正,也要通过法律手段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校欺凌行为进行惩治,为依法自卫的被欺凌学生提供法律保护。本案中,胡某两次故意挑衅倪某,倪某偃旗息鼓。倪某进入校友业务部准备打电话给家长求助后,胡某仍追着打。作为未成年学生的倪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制止胡某的非法侵害,造成轻伤、甲类伤害,属于正当防卫。
婚姻和家庭矛盾导致争斗
受伤的人出于自卫是无辜的
基本事实
自诉人徐与叶某玲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徐某有赌博习惯,夫妻二人发生矛盾,叶某玲于2010年12月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2011年1月4日晚,许到岳父、被告人叶家中接叶某领父子回家。叶某玲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执。叶某玲责怪徐严重伤害了儿子。两人谈离婚,徐说要么一起回去,要么一起死。叶听后很生气,于是就把许推了出去。徐冲到停在大厅的女子摩托车前,拧开油箱盖,拿出打火机。刘赶紧上前按住坐垫阻止许。与此同时,叶从地上捡起一根长约50厘米的铁管,两次击中许的脚。徐被打后,坐在地上继续说要杀叶的家人。叶和刘把许抬到屋外,关上门。叶某玲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劝说徐离开。经鉴定,许的伤情为A级轻伤。
判断结果
2011年3月10日,上栗县公安局以该案为正当防卫为由拒绝立案。徐某遂以叶某故意伤害罪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该案由上栗县人民法院一审,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自诉人徐与妻子因婚姻家庭矛盾多次以共同死亡相威胁,并打开摩托车油箱盖,拿出打火机。他的行为已经对叶、叶某玲等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现实威胁。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叶捡起钢管,打了违法侵权人许,造成轻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据此,依法认定叶某田无罪。
法官的评论
在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中,需要谨慎、严格认定正当防卫,但符合正当防卫的起源、对象、时间、防卫意识、限度等条件的,仍应依法认定。本案中,徐存在家庭暴力,案发时正在与妻子叶某玲离婚。他多次去岳父叶某田家闹事,扬言要炸掉房子报仇,一起死。他打开摩托车油箱盖,拿出打火机点燃油箱的行为,对叶某天、叶某玲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现实危险。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叶对徐进行了反击,制止了他的非法侵害。从打击位置、打击力度和后果来看,他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防御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
基本事实
2014年5月5日晚,被告人徐、方某、徐墨金、徐墨新与被害人徐某在景德镇市浙江路某KTV内唱歌,并大量饮酒。当天23时许,许莫林和方某到外面找歌手。许一路上见人就酗酒骂人,踢路边摊。走到被告人叶某的烧烤摊时,叶某看了许莫林和方某一眼,许莫林和方某与叶某发生了争执。随后,许莫林召集徐墨心、徐某、徐某一起与叶某作战。许等人来到叶某的烧烤摊。许莫林用塑料凳子砸了叶某的头。许差点用拳头打死叶某。方某、徐墨心、徐也打不过叶某。叶茂和他的搭档朱进行了反击。叶某拿出一把平时用来切肉的小匕首,刺向许等人,造成近三人被刺死。后来,徐因治疗无效去世。经鉴定,许系胃、肠、腹主动脉被锐器刺伤,失血性休克致器官功能障碍死亡。许伤情为重伤二级,许近伤为轻伤,叶伤情为轻伤。
判断结果
该案由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未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故意伤害不法侵害人的身体,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的死亡和重伤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叶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原谅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聚众将方某、徐某、徐墨心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叶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判处徐莫林、徐默金、方某、徐默新有期徒刑一年或者缓刑一年。
法官的评论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限制条件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键。必要限度是指防卫的手段和力度不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许等人无缘无故地将叶等人团团围住。不法侵害急迫现实,叶反击是正当防卫。然而,许等人用塑料凳子和拳头殴打叶等人,并实施一般暴力。他们没有使用可能危及叶生命或造成严重伤害的工具或高强度手段,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叶某用带叉烧肉的小刀子刺伤违法侵权人要害部位,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他的防卫手段和损害明显与不法侵害失衡,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本案违法侵权人许也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侵权后抗辩
防卫行为是故意伤害罪
基本事实
2016年10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刘在吉安市吉州区某夜宵摊吃夜宵时,遇到醉酒后骑助力车的被害人韩。韩下车后,拿着三角刮刀骂了一顿,走到刘身边。他一只手抓住刘的衣领,另一只手把刀放在刘的下巴上。刘摆脱了韩的纠缠,但韩仍然用三角刮刀辱骂威胁他。经过几次不成功的纠葛,韩坐车走了。刘不满意,就去追韩。跑了十几米后,他赶上了骑轻便摩托车的韩。然后他用双手从背后推韩的左肩。韩甚至用自己的车仰面朝天地摔在了自己的头上。助力车压在韩身上,刘也因惯性摔倒在助力车上。刘立刻起身往回跑。跑了大约十米后,他回来了,拿走了韩手里的三角刮刀,把韩的身体翻过来,韩的脸朝下。刘回到小吃摊,把三角刮刀放在桌子上。刘看到韩没有倒在地上,就让夜宵摊主郭去查看,刘就报了警。韩被送往医院急救后死亡。经鉴定,韩死于重型颅脑损伤。
判断结果
本案由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未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案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他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过错和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原告人损失的积极赔偿及其谅解、悔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虽然被害人酒后用刀纠缠被害人,但经劝阻后骑走,违法侵权行为已不存在。刘为了发泄不满,奋起直追,将被害人推倒受伤致死,不能认为是防卫过当。据此,刘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的评论
正当防卫的实施是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前提的。当非法侵害结束时,合法利益不再受到紧迫而现实的侵害和威胁。此时辩护不妥当,不能认为是正当辩护。违法侵权的终结包括:侵权行为已经实施;违法侵权自动中止;违反者已被制服,或已丧失继续侵权的能力,等等。本案中,被害人虽因饮酒后持刀纠缠被告人,但经劝阻后离开,违法侵权行为已经结束,对被害人人身安全的侵害和威胁已经消除,被告人无法再进行防卫行为,为发泄不满而将被害人推翻致死,构成故意伤害罪。
误解非法侵权,伤害他人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基本事实
2017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宰的父亲发现被害人李某玉在村土贝山用柴刀砍倒苦栗树枝,于是制止,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在听到争吵声后来到现场。当他看到李某宇手里拿着一把柴刀和李某国争论时,他走上前,接过刀。在夺刀过程中,李某宰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并顺势将其按下,双方发生打斗。同时,李某仔跪在被害人腹部,对其拳打脚踢两次,并用膝盖撑胸两次。被害人手中的柴刀被他人拿走后,李某宰起身,用脚朝被害人胸腹部踢去。经鉴定,被害人胸部左右两侧11根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腹腔积血,回肠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
判断结果
该案首先由吉水县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后,被告未上诉。
法院认为,李某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等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李某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针对李某子认为其构成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的意见,法院认为,案发前被害人李某玉正在使用柴刀砍树枝。虽然在争执中他始终将柴刀握在手里,但并没有用柴刀去砍李某子父亲的侵权意图和行为。他没有把柴刀作为犯罪工具。此时,没有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行为。李某子拿着刀打架,理由是受害人会用刀伤害父亲,不构成正当防卫。且被害人手中的柴刀被他人拿走后,李某宰仍用脚踢躺在地上的被害人胸腹部,具有明显的伤害意图,驳回其构成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的意见。据此,被告人李某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的评论
自卫是基于客观的和持续的非法侵犯。没有违法侵权,行为人错误地认为有并实施“防卫”的,为假想防卫;但即使其错误的不法侵害确实存在,当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较大损害时,则推定为防卫过当,并非正当防卫,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错误地认为被害人是要用刀伤害自己的父亲,但被害人没有故意用刀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躺在地上已经失去反抗能力时,特别是被害人的刀被他人拿走后,被告人仍多次击打其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造成重伤。这属于即使被害人非法侵害真实存在,上述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制图/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