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 公安部: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可跨省异地处理
中新网4月14日电为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近日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修订《程序规定》,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新期待、新要求,确保异地办理交通违法、以租代车便利办理交通违法等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更好地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在进一步规范执法、促进便民利民的基础上,《程序规定》重点关注六个方面: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跨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根据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的,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任何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行政处罚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将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和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交通违法信息通报要求。为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通报率和处理及时性,新规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天缩短为五天,并拓展了通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规定了交警执勤时发现有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处理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
三是增加了电子服务和公告服务程序。为确保法律文书能够合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邮件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并规定公告送达程序。
四是完善交通违法处理程序。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后未主动接受处理,经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告知程序并告知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又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规定了信息传递制度。如果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称变更为实际驾驶人名称。该规定将进一步推动改革措施的落实,为处理非法出租汽车交通提供便利。新规的实施将惠及广大租赁司机,预计每年可为租赁企业节省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六是增加了交通违法举报规定。为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和公众参与水平,新规明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违法照片或视频,经查证属实的,可作为处罚证据。同时,为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确保群众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落实。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对酒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治理,新《程序规定》还规范了对酒驾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检测和再检测的程序,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的内容。
据了解,《程序》于2008年首次修订。该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公安部启动相关研究工作,起草修改稿,多次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代表、专家学者意见。2019年10月,我们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安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