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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 涉疫情民事案件哪些因素属于不可抗力 最高法明确

2021-12-26 05:04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答记者问

1.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制定意见的背景和主要过程好吗?

答: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关注疫情,亲自指挥部署,就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强调要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持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及时化解合同履行、企业债务、劳动关系等纠纷。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为人民法院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保障相关司法服务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坚决执行,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处理涉疫纠纷案件,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成果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同时,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传播速度最快、传播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然会对经济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引发相应的矛盾纠纷。民商事审判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是司法服务经济发展的主战场。面对疫情带来的“大考”,人民法院要坚定信心,克服困难,主动为促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力量研究起草了《意见》。《意见》的起草以我院2月14日印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试行工作的通知》为依据,对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民商事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为做好《意见》起草工作,我院成立了工作组,广泛征求了我院有关部门、权威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意见。《意见》经我院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42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日发布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涉及疫情的民事案件重大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通过发布后续司法政策文件或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指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请简要介绍《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共10条,涉及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暂缓诉讼时效和推迟诉讼期限、加大司法救助和企业救助等内容。综上所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它强调争端的多重解决办法。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对各种民商事活动的影响。为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必须延伸到纠纷源头,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放在前面,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妥善化解疫情引发的各类纠纷。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依法判决,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明确和细化不可抗力的适用规则。社会普遍关注不可抗力问题。根据立法机关对疫情防控法律性质的界定,《意见》在民法适用层面进一步明确了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定义,规定了不可抗力规则在相关民事案件特别是合同案件中的适用,强调要依法适用,避免滥用规则,积极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影响。

第三,注重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等合法权益,《意见》建议,对于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依法隔离人员或者来自疫情较重地区的劳动者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消费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是依法保护时效利益和诉讼权利。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会对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主张自身权益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相关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意见》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诉讼期限的依法延长。

此外,《意见》明确规定了确保涉及疫情的民事案件统一适用法律的内容,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和审查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3.《意见》在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时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是本意见的重中之重。正确认识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合同履行的影响,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对于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在具体适用方面,《意见》强调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为妥善解决涉及疫情特别是合同履行的民事案件提供明确的规则和指引,为滥用不可抗力规则设置“防火墙”。

一是坚持鼓励交易的原则。针对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是一致的、细化的,最大限度地减少各方的损害和疫情对市场秩序的影响,有效帮助和促进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此,《意见》建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解除合同的请求。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同时,《意见》对合同的修改和解除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合同发生变更的,不需要尽可能解除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意见》第三条还规定,可以作为确定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参考因素,尽可能鼓励和促进合同的履行。

二是强调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权。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约定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也可以约定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要本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司法机关应予以尊重。另一方面,争议发生后,鼓励当事人重新协商;在纠纷解决方式上,注重调解功能;法律后果方面,当事人约定变更合同后,应当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仍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严格法律适用条件。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负担,符合公平原则,但过度适用会对交易秩序造成较大损害。因此,不可抗力的适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有则用,有则不能滥用。在具体适用上,首先要准确把握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应当依法适用。二要准确把握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除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可抗力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要准确把握疫情原因与不履行合同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疫情对不同地区、行业、案件的影响。四是要准确把握当事人是否存在可归责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在因疫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五是要准确把握合同解除和变更的条件,严格适用法定解除理由。

第四,明确举证责任规则。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民事案件,需要准确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意见》要求,当事人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可抗力的,应当对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意见》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主张已经履行及时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4.《关于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及中小微企业的意见》有哪些规定?

答:《意见》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强调依法平等保护,同时对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小企业帮扶等作出专门规定。

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中国法律对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依法隔离人员或者来自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的劳动者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关于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参考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切实加强对劳动者工资福利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以及食品药品的行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中小企业司法保护方面,《意见》强调,对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比如,在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前提下,能“活封”的尽量不要“死封”,切实减少对困境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企业,可以采用第三方担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灵活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除了中小企业,陷入困境的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司法保护和救助,《意见》对此也有规定。同时,《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取灵活的工作方式。

此外,《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或者诉讼当事人的司法救助。除了根据法律法规减免、减缓诉讼费用外,真正需要司法救助的诉讼当事人应根据申请及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5.实践中应如何理解和把握《意见》关于诉讼时效顺延的规定?

答:这个问题也是目前诉讼当事人关心的问题。受疫情影响,许多当事人可能无法在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某些诉讼行为。这些诉讼的进程直接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为此,《意见》专门明确了诉讼时效的延期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应该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第一,恒周期的延长。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撤销第三人的诉讼期间、撤销撤销权判决的诉讼期间属于不变期间。对于固定期限,虽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期限迟延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是关于考试标准。当事人申请延长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所在地区的疫情程度和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对疫情严重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考核标准。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迟延期限不是因诉讼权利行使迟延造成的,一般可以准许。

第三是关于特定主体的保护。当事人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依法隔离治疗、指定地点医学观察或者采取其他隔离措施期间,诉讼期限届满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延长期限,只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这里的密切接触者不仅包括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共同生活、学习、工作的人员,还包括与上述三类人员密切接触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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