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天然气泄漏 案件聚焦:燃气泄漏致楼上领居家爆炸,赔偿责任应如何判定?
田先生家装修调试地暖设备时,因相关人员在燃气管路断开的情况下打开总阀,致使大量天然气在短时间内泄漏,导致楼上邻居家爆炸,造成财产损失。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承担相应责任的三方被告,合计赔偿受害方20.5万元。
去年12月上旬,家住某小区601室的田先生家装修进入地暖设备调试环节。当天上午田先生妻子在装修现场,负责调试地暖设备的暖通公司工作人员问她“你家的煤气是否通气?”田先生妻子觉得她家并没有申请中断过煤气,就回答说“我家煤气通的”,于是,暖通公司工作人员打开煤气总阀开始调试。很快,田先生妻子闻到了煤气味,就要求工作人员关闭阀门再检查一下煤气管道是否接好。由于调试工作中难免会闻到煤气味,习以为常的工作人员没有在意田先生妻子的提醒……大约一分钟后,楼上传来一声巨大的爆炸声,工作人员迅速将煤气总阀关闭……
今年1月,住同一栋楼801室的陈女士将田先生及妻子、承接田先生家装修工程的周先生、安装调试地暖设备的暖通公司,以及燃气公司一同告到上海长宁法院,要求他们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她家因燃气爆炸造成的损失共计23.3万余元。
601室燃气泄漏,怎么会造成801室爆炸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方的申请,上海长宁法院委托相关单位就涉案801室房屋受损的原因进行鉴定,但是鉴定机构回复说,因为爆炸是一瞬间的事情,存在时效性,天然气具有挥发性,无法进行现场勘验,所以无法鉴定,无法判断。
对此问题,同为被告的燃气公司给出了解释:601室房屋燃气总阀打开后,由于管道是断开的,导致释放了大量燃气。燃气比空气轻,燃气通过管道、下水道等往上升。燃气达到一定的浓度就会爆炸,并不一定需要明火。801室房屋爆炸是因为没有开窗,701室房屋没有爆炸是因为开了窗,浓度没有达到爆炸程度。
四方被告都不认错今年6月26日,上海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面对原告陈女士的诉讼请求,被告各方纷纷表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田先生及妻子认为, 地暖设备调试现场的安全事宜应由暖通公司负责,田先生妻子虽然在现场,但她不是专业人员,负责装修工程的周先生也没有告诉她煤气管道处于断开状态,她闻到煤气味后提醒了暖通公司工作人员,但该工作人员未予理睬。因此,相关责任应由暖通公司承担。
周先生表示, 房东通知他当天要装地暖,他提前把房门打开,等地暖安装人员和女房东到达后,他就离开了,走之前,他告知过燃气表的接头和装修接头还没接上。而且,厨房间采用石膏吊顶,安装燃气表处的吊顶留有缺口,预先埋设的燃气管接口就在吊顶下方,距离燃气表仅十几公分,通过缺口是可以看到的。周先生因此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暖通公司认为, 在打开燃气阀门进行调试前,其工作人员向女房东确认了燃气处于通气状态,相关操作没有不当之处。装燃气表处的天花板虽有缺口,但无法看到管道是否连接。安装燃气管道不是他们公司的业务,他们只负责燃气进气管尾部与地暖锅炉进行衔接。燃气公司移动燃气表后没有加盖管塞,相关责任应由燃气公司和负责家装的周先生承担。
燃气公司表示, 在事发前半年,公司为该用户移动了燃气表,之后并未接到业主报修,证明移表施工没有任何问题。燃气表的总阀就是切断阀,只有终止供气拆除燃气表,施工人员才会加装管塞。同时,该用户的室内燃气管道并未委托燃气公司安装,而由用户自行安装,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详说各方责任经过开庭审理,以及事发当日警署对各相关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法庭确认,由于601室房屋燃气表进户管道未连接处于断开状态,暖通公司工作人员为调试地暖设备打开了601室房屋的燃气总阀,导致燃气泄漏,从而引发801室房屋发生爆炸,并造成801室房屋及室内物品受损。
承办法官傅君详细分析了被告各方的责任。
对暖通公司,傅君援引《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要求指出,在对地暖设备进行调试过程中,暖通公司应当对自引入管阀门起至燃具之间的管道的严密性进行检验。但暖通公司工作人员并未进行检查就打开了燃气总阀,在601室房主提出有燃气味道要求检查燃气管道时,也未予以注意。因此,暖通公司在地暖设备调试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承接装修工程的周先生,傅君指出,周先生不具备装修资质承接装修工程存在过错;同时,在明知燃气管道断开、当天进行地暖设备调试的情况下,周先生既未在醒目位置放置警示标识,又未告知提醒相关人员,未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也存在过错。周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傅君表示,601室业主田先生及妻子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首先,他们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装修资质的周先生,在装修工程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其次,田先生妻子事发当天也在现场,没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对燃气公司,傅君表示,移表施工后燃气公司随即关闭了601室房屋的燃气总阀,而入户后的燃气管道铺设并非由燃气公司负责,因此,燃气公司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本起爆炸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今年7月1日,上海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被告田先生夫妇、承接装修工程的周先生和安装调试地暖设备的暖通公司,对原告陈女士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房屋修复费、家电等物品损失费以及租金损失等共计20.5万元,分别承担20%、30%、50%的责任,分别赔偿陈女士5.54万元、5.61万元、9.35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