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案例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增强人民群众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犯罪分子,彰显省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公布了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规模贩毒运输案件、未成年人被毒枭利用运输毒品案件、我省首例贩卖新型毒品“小树枝”案件。详情如下:
姚某军、李默波等人贩卖、运输毒品
-依法严惩贩运和运输毒品的甲基苯丙胺32公斤
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姚某军、李默波、华、陆某华分别以低价或相互合伙的方式从广东省购买冰毒,运往江苏省东台市、兴化市,再以高价卖给潘某等人。被告人范某刚帮助陆某华运输、销售毒品。其中,姚某军单独或与他人合伙销售运输毒品共计32324.67克;李默波等人销售、运输毒品共计32250克;华益天等人销售运输毒品共计29250克;陆某华单独或伙同他人销售运输毒品9890克。被告人程某祥在姚某军落网后接手其在兴化的毒品交易,并与其他人贩卖毒品13043.38克。范某刚和别人卖了66克毒品。6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缴获冰毒13余公斤。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某军、李默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华、陆某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宣判后,六名被告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对华、陆某华死刑缓期执行。201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姚某军、李默波死刑。
被告人姚、李默波等人为逃避打击,将毒品藏匿于烟盒、牛奶盒中,并将其押解回台州,将12余公斤冰毒藏匿于家具中,通过物流托运至台州。这个案子有很多被告。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销售和运输了多达32公斤的毒品。在台州地区形成了一个极具影响力的贩毒网络,对社会危害极大。法院依法判处2名被告人死刑、2名被告人死缓,体现了对大规模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对震慑毒品犯罪分子、预防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邓某、邓某明运输毒品案
-毒枭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
被告人邓某、邓某明受李某先指使、诱导,帮助其将海洛因运输至南京。2017年10月16日,李某先在云南建水火车站附近将一个装有约1400克海洛因的背包交给邓等人。邓等人乘火车把背包带到南京,把海洛因交给了毒贩。2017年12月17日,李某先在云南昆明长途汽车站附近将装有约1750克海洛因的背包分别交给邓某和邓某明。第二天,两人携带装有海洛因的背包从昆明飞往南京,并将海洛因交给了毒品购买者。后两名被告在云南和浙江被逮捕并绳之以法。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邓某明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案件发生法律效力。
邓某、邓某明犯罪时均为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无稳定经济来源,消费较高。当毒犯答应付款时,经不起经济利益的诱惑,被毒犯利用。本案给我们的警示是,在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时,要注重探究犯罪原因,加强社会治理和法治宣传,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文化水平,培养必要的劳动技能,通过自力更生在社会上站稳脚跟,避免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
朱某军贩毒案
——江苏首例销售新型毒品“小树枝”刑事案件;通过互联网和快递自制和销售,年轻人是主要的吸烟者
被告人朱某军从他人处购买含有3-甲基-2-丁酸甲酯的粉状原料后,在网上“小树枝”上学习制作视频教程,并购买了碳粉、粘粉等辅料。在家里,他把粉状原料压成“小树枝”,每根重约0.1g,在酒吧分发名片,在微信朋友圈做广告,宣传销量。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朱某军通知其父朱某兵通过滴滴快车或快递方式送货或送货,向吸毒人员销售119根细枝59次,共计约11.9克,从中非法获利231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某军家中查获“细枝”成品42.49克、“细枝”原料49.48克;在父亲朱某兵车内查获“小树枝”1.10克。上述嫩枝产品及原料均含有AMB-福比那卡成分,其中嫩枝产品中AMB-福比那卡成分在0.66%-0.87%之间,而嫩枝原料中AMB-福比那卡成分为1.64%。
2019年11月13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军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案件发生法律效力。
“小枝”是近年来在夜总会、酒吧等场所流行的第三代毒品,其3-甲基-2-丁酸甲酯属于合成大麻素,已于2018年8月16日被列入《中国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补充目录》。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军利用互联网、快递制作、销售“嫩枝”,犯罪手段极其隐蔽。在销售时,他甚至宣传“无害”、“不上瘾”。但事实上,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发布的《三种合成大麻素依赖关系换算表》,AMB-福比那卡对海洛因依赖关系的换算标准是,1克这种物质相当于5.5克海洛因,远比海洛因更容易产生幻觉和成瘾。在试验过程中,发现“细枝”主要是17-28岁的青少年购买的。因为在国外不受监管,从国外回来的学生也是重点用户,很多人甚至不知道他们是毒品。本案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新型毒品犯罪的态度,也对广大青少年特别是留学生起到警示作用。
黄某辉等人走私贩卖毒品
-通过信息网络走私和销售“智能毒品”和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
2019年4月、5月,被告人黄某辉在境外通过互联网认识了自称“桑迪”的印度人。同年5月6日,明知莫达非尼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以销售为目的,与“桑迪”约定以2480元的价格购买阿莫地芬尼等毒品来源。通过支付宝扫描支付二维码支付对方2480元,同意从印度邮寄上述药品。同月23日,公安人员将收到入境包裹的黄某辉抓获,并从包裹中查获500片阿莫达芬宁,随后在黄某辉宿舍查获55片阿莫达芬宁。经鉴定,送检的阿莫地芬尼片平均质量为270 mg,莫达非尼平均含量为55.6%。
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辉、、谢某辉、常、万某通过网络途径,知道莫达非尼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以营利为目的。发布销售阿莫达非尼、莫达非尼的信息,使用微信、支付宝、淘宝等与购药人联系,约定交易数量和价格,收取货款,通过快递方式将药品寄送至,通过上述方式,黄某辉以11688元的价格销售了972970片阿莫达非尼;包括陈某在内的四名被告分别销售了3700至950片阿莫地芬尼。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从购药者手中查获70片在陈某销售的莫达非尼片。经鉴定,莫达非尼的平均质量为640 mg,平均含量为62.23%。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辉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包括陈某在内的4名被告人因贩毒被判处3年至3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聪明药”阿莫地芬尼的主要成分是莫达非尼,只有精神科医生使用。不当使用这种药物会导致躁狂、妄想、幻觉、自杀和攻击。属于国家管制的能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本案中,相关被告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人群销售毒品用于非医疗目的,传播范围广,客观上使管制精神药品脱离监管,面临被滥用的风险。而且,如果购买者长期服用或滥用该药物,会使人上瘾,并可能导致其他严重后果。此类走私、贩卖莫达非尼等新药的行为应依法惩处。
在一起毒品走私案中
刘贩毒案
-国家工作人员贩毒
2019年8月、9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刘某月在灌云县宜山镇村以800元的价格将冰毒约0.5克卖给吸毒人员王。同年10月,刘在灌云县老供电公司门前,以5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周。
2020年3月17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刘谋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打击毒品犯罪,但他明知毒品是毒品却贩卖毒品,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其亲属代为撤回违法所得1300元,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既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也体现了对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被告人的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