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庭 英国法院如何认定向公众传播行为
2019年11月1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对华纳和索尼诉Tuning案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Tuning网站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上汇总了100,000多个不同电台的入口链接。华纳和索尼作为涉案音乐的独家许可方,对Tuning的行为提起诉讼,声称Tuning网站侵犯了其音乐唱片的版权。法院将被告Tuning网站提供的广播电台分为四类,依据《1988年英国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第20条解释了与公众沟通的权利,进一步明确了与公众沟通行为的界定标准,最终认定四类广播电台中有三类构成侵权。通过对案例的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网络环境下侵犯公众传播权的侵权标准。
该网站因提供链接服务而被起诉
本案中,被告Tuning是一家在线广播服务平台,为英国等地区的用户提供超过10万条不同电台的链接,通过广告和订阅服务获取利润。其中,英国用户约占其总用户的10%,月播放量达到980万小时。英国市场占其年度间接广告收入的10%以上。
原告华纳和索尼都是全球唱片公司,占据了全球数字音乐销售市场约43%的份额,其中一半以上在英国市场,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许可权。两原告起诉Tuning网站侵犯其音乐唱片版权,理由是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其作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Tuning提供全球电台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从而侵犯权利。
法院将四个案件分开审理
鉴于Tuning提供全球电台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并鉴于Tuning网站提供的大量电台链接条目和作品,法官建议将Tuning网站提供的电台分为四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逐一判断。这四种类型的电台是:在英国授权的音乐电台、在世界各地未授权的音乐电台、在英国以外授权的音乐电台、以及专门在Tuning的付费音乐电台。
对于第一种类型的广播电台,它们都已根据英国版权法获得许可,并且没有设置访问限制。这意味着在调谐提供链接之前,这些无线电台已经向公众进行了通信。如果Tuning的二次传播行为构成侵权,则必须符合“新公共标准”或“特殊技术手段标准”,即传播面向新公众或采用不同于第一次传播的新技术手段。原告认为,Tuning的参与使这些广播电台对新公众开放。在这个问题上,法官引用了欧洲法院2014年判决的“斯文森案”。本案中,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超链接,获取原告未设置任何访问限制的作品。欧洲法院认为,链接网站的用户即使不经过链接网站,也可以通过原网站直接获得这些作品,而且这些用户也应该在版权所有者第一时间考虑的受众范围内,因此还不够新用户,不构成侵权。回到华纳和索尼诉Tuning案,第一类电台已经获得英国版权法许可,没有设置访问限制,因此Tuning的连锁设置行为不构成侵权。
对于第二类电台的分析,法官参考了GS Media案的判决思路。在GS Media一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个超链接,指向另一个网站上未经权利人授权的作品。GS Media案与svensen案的区别在于,svensen案中作品的首次传播得到了作者的认可,而GS Media案中作品的首次传播却没有得到作者的认可。针对这一问题,欧洲法院提出了两个标准,即“明知”标准和“营利”标准。如果制链者是为了盈利,则推定他知道被链作品是未经授权的。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就构成侵权。回到这个案例,调优显然是为了盈利。同时,Tuning的服务不同于传统的搜索引擎,Tuning网站上提供的互联网电台数量也不是很大,所以必要的验证不会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因此,法官认为期待Tuning验证链接作品的授权是合理的。事实上,Tuning并没有履行其合理的审查义务,也没有证据推翻该推定。根据《1988年英国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第20条,这构成了对公众传播权的侵犯。
对于第三类电台,其作品在Tuning提供连锁设置行为之前就已经向公众传播。虽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权利体系,但基于相关权利、利益和互联网功能之间的平衡,法官认为这种情况可以视为一种推定授权。因此,Tuning是否侵权,取决于他的行为是否等同于第二次向公众传播,即向新公众传播。此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在初始传播的推定授权范围内,是否考虑了Tuning被控传播行为所针对的用户。法官认为,推定授权的范围是有限度的。互联网上发布的作品的推定授权应针对本地网站的用户或所有本地用户。在这两种情况下,英国都没有授权。Tuning的服务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沟通方式,针对的是特定的公众,也就是英国的用户。法官认为,Tuning指控的沟通行为所针对的公众在最初的沟通行为中没有被考虑在内。因此,Tuning在第一类无线电台中的传播行为构成对新公众的传播,未经英国著作权人授权,构成1988年《英国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第20条规定的对公众的传播。
第四种类型的电台是Tuning中的独家付费音乐电台。第四类广播电台的作品,不存在公众可以自由获取的在先传播行为。这意味着Tuning在这类电台上提供作品的行为相当于向公众传播,其行为未经授权直接针对英国,构成侵权。
此外,评委们还确定了第二、第三和第四无线电台运营商的责任。这三类电台向英国用户播放节目时,会向公众传播,侵犯权利人的版权。这三种类型的电台都没有获得英国市场的许可,他们最初的广播目标不是英国用户,而是他们的本土市场。因为Tuning的介入,这三类电台面对英国,但并没有对Tuning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法官表示,侵犯公众传播权属于严格责任侵权,因此这些电台是否积极加入Tuning平台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