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关于公务员辞职 中组部:最新公务员辞职规定
公务员想辞职就不能辞职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
《公务员辞职条例》
有五种内容
公务员不允许辞去公职
它们到底是什么?
往下看!
公务员辞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辞职工作,维护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服务人民、勤勉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与任免机关终止聘任关系。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监事、法官、检察官等领导成员辞职另有规定的。,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务员辞职工作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新时代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加强党对公务员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下原则:
党管干部;
尊重个人意愿,严格审批;
保障合法流动,加强离职后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行事。
第四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对公务员辞职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审批公务员辞职申请,并在聘用期限内了解、核实聘用情况。
第二章辞去公职的情形和程序
第五条公务员辞职应当按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
担任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职务或者离开上述职务未满国家规定期限的;
正在被审计,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办理,必须由本人继续办理的;
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辞去公职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务员辞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本人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职申请表》。担任县级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二级调研员、相当级别以上职务的,应当一并报告有关个人事项。
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核,重点关注公务员未辞去公职或辞去公职后是否存在限制录用情形,并征求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和保密部门的意见。同时提醒其严格遵守用工限制,并告知其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免机关审查批准后,同意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同意辞去公职的,同时免去其领导职务和职务。其中,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进行。
任免机关将答复发给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
同意辞去公职,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意见和《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将答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公务员辞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审批。
第九条被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务交接手续。
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撤销其辞去公职的决定,予以辞退。
第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申请未获批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投诉。审查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公务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特殊培训等协议的。,一般不得在约定的工作期限内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当地有关部门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间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第三章管理与纪律
第十三条公务员辞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公务员辞职后,原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将其人事档案移交给相应的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注册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按照人事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应该配合人事档案的移交。如果我不合作,我将承担后果。
第十五条公务员辞职后重新就业的,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其辞去公职前在政府的工作年限一并计算。
第十六条公务员辞职时,原县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离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管辖区域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任职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前款所称原职务,是指公务员辞职前3年内担任的领导职务;原工作业务是指公务员辞职前3年内从事的工作业务。
第十七条公务员辞职后,在限制就业期限内,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原机关报告就业情况。原机关应当在了解核实其用工情况的同时,确定其是否违反用工限制。
省级以上具有行业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等职能的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务员辞职后限制就业行为清单,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公务员辞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原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原权限责令限期与接收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终止违法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其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在公务员辞职工作中,如有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和管理限制录用情形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除职工辞去公职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2.关于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3.关于不同意XXX辞去公职的批复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觉得文章不错,别忘了点出来转载,每天更新干货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