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出轨 李银河谈“出轨”问题:爱情、婚姻中的忠诚
原创 李银河
本文插图来源于| |电影《蜗居》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爱情、婚姻中的忠诚”这个话题。我们会说说婚姻出轨率的变化,如何看待婚内出轨,以及在爱情、婚姻和性的道德问题上,什么样的观念才是最符合人性的。社会学调查中有一个特别有趣的数据:全世界婚外性行为的比例几乎在40%左右,比如西欧、北美和澳大利亚。中国的婚外性行为的情况如何呢?中国的婚姻出轨率经历了从少到多的戏剧性变化。我在 1989 年的时候做过一个调查,那时婚外恋的比例才 6.4%,很低很低,这次调查是自诉的,就是说这些人在调查中自己承认出轨了。那为什么出轨率这么低?有人出轨但没说实话吗?我们也有这个疑问,但从当时整个社会氛围来看,6.4%确实是有可能的。为什么呢?很多年轻人可能不知道,在 20 世纪 50 年代到 70 年代这段时间,单位对婚内出轨的处置非常严厉,罪名叫作生活作风不好,会给行政处分,提工资、升职、任用都会受到影响。改革开放后,所有的行政处分基本都取消了,也就是说单位不再关心婚外情,所以估计我国婚外性行为的发生率应该接近40%。另外有一个近年的数据:在所有的离婚案中,有 55% 是婚外恋导致的,可以证明目前婚外恋比例是相当高的。婚姻不忠的根源是什么?
我觉得主要的原因有三个。首先是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近几十年,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进入到都市化的社会生活当中,而都市社会和乡土社会不一样,它是一个陌生人社会,这就比较容易摆脱监督,导致婚外恋有比较多的机会发生。另一个原因是现代人要求更多的情感。也就是说除了过日子之外,还要有情感,如果不喜欢对方了,就会去找别人。情感因素在结婚理由中占的比重越大,外遇的可能就越多。第三个原因是现代女性对性快感的要求比以前更高了。有一个调查显示,60 岁到 64 岁年龄组的妇女终身没有体会过性快感的占 28%,新一代的女性中这种情况就很少见了,年轻女性的快感率能达到 90% 以上了。女人被婚外性吸引,对婚姻不满时,可能会出轨。西方性革命后,男女出轨率的差距大大缩小,原本男高女低的出轨率逐渐被女性拉平。作弊后如何处理作弊?
谈完出轨率的变化和出轨原因之后,第二个大问题就是出轨之后要怎么面对,如何处理。出轨可以分为三种状态,第一种是精神不出轨肉体出轨;二是感情出轨的身体不出轨;第三种是精神肉体双出轨。因为每个家庭都有不同的原因,没有一刀切的标准来处理作弊。但是,在出轨、恋爱、婚姻、性的问题上,我们还是可以讨论什么是最合理、最人道的道德标准。首先,我们来谈谈身体出轨。
婚外性行为当然是犯错误的,是违背了婚姻的忠诚承诺的。但是,有一种情况是可以接受的,那就是婚姻双方重新约定。比如两个人可能有性的不和谐,或者可能长期分居,但仍然愿意维持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同意允许另一方在不解除婚约的情况下与真正的第三方发生婚外性行为。这样的约定可以视为例外,不涉及婚姻伦理。除了这种情况之外,背叛婚约性质的肉体出轨应该如何处置呢?走还是不走?我觉得这完全要看两个人的感情基础,看出轨一方的认错程度。如果两个人感情好,没有其他感情问题,只有一两次身体上的不忠,这样更容易被原谅,婚姻还没有解体。两个人依然相爱,婚姻的感情基础没有破裂。第二种情况就是单纯的精神出轨也就是所谓的柏拉图式爱情,即婚姻一方与第三人有纯粹的精神恋爱。常常有网友问我,老公老是在网上跟一女的聊天,这算不算精神出轨?虽然这有点感情出轨,但家庭还是挺稳定的,婚姻关系也挺稳定。他只是说了一些模棱两可的话,我认为这没什么。女性也会有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在生活中很欣赏一个特别性感的男人,在精神上甚至对他产生了爱恋,但只要还是忠实于婚姻的,没有跟对方发生过肉体关系,那就无可厚非。第三种情况是精神和身体的双重脱轨这种情况非常容易导致婚姻解体。出现了这种情况怎么办?有三种可能的处理方法。第一种就是直接离婚。第二种处理方式是,出轨的人应该承认错误,深刻检讨,认真批评自己,然后得到对方的原谅,维持婚姻关系。第三种处置方式可能比较前卫,对大多数人并不适用,只有很少的人有可能做出这种选择,那就是开放式婚姻。假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有恋情,他不是随便玩玩或者故意犯错,而是真的有恋情,想建立亲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关系特别好的夫妻可能会在夫妻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接受第三人,即采取公开结婚的方式。虽然这算是出轨问题的一个解决方案,但是太前卫了,多数人恐怕难以接受。即使在西方,也只有少数人能真正接受这种做法。上面提到,夫妻双方同意婚外性行为,其实是一种公开的婚姻。在此类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关系很明确,是永远不会变的,但是夫妻二人约好,对对方的肉体出轨不加限制。比如说,你真的想去跟其他人发生关系,我也不反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必须是夫妻权利平等的,男女双方都不应该约束配偶的身体出轨。不能说只有男人会出轨,女人不会。他们只能在家忍受。这种公开婚姻类似于换配偶活动,但不同的是,换配偶活动是约定主体的短期一次性出轨。法律与婚外性行为的关系
在谈过三种不同的出轨情况以及三种处置办法之后,再说说法律与婚外性行为的关系。关于出轨的处理,一直有很多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是否要通过法律来惩罚婚外性行为。我记得在 2000 年,由于当时婚外恋出轨的现象大量增加,有一些人主张在修改《婚姻法》的时候恢复通奸法。其中一个专家稿主张在《婚姻法》中增加一条: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如果一方违背了忠诚义务,另一方有权诉诸司法解决。这个司法和解意味着什么?说白了,让警察抓奸。这个提法一提出,立即引起巨大争议,当时人大法工委跟社会学界征求意见,我们全都表达了这个态度,就是绝对不能恢复通奸法。这种想法非常不合适,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这是一个涉及结婚人口 40%左右的行为,如果要求警察来介入,那么警力是明显不足的。如果设立了这样的法律,实际上又执行不了,或者只惩罚到少数没有逃脱的人,而让多数犯法的人逍遥法外,将会极大地伤害法律的严肃性。第二个原因是对婚外性行为有两种立法态度,有一种是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有一个好的结果,比如很多西方国家设立了家庭伴侣关系法,用比较松散的伴侣关系来取代严格的夫妻关系,用这种做法来保护那些不想进入严格的一对一关系的人;另一种立法态度是从道德角度进行审判,主要目的是严惩和打击作弊的一方。通奸法其实是一个很落后的东西,就像一些阿拉伯国家实行的石头惩罚一样,把那些通奸的妇女放在街角,让路人用石头打死她们,这是野蛮的产物。我认为道德审判的角度是不可取的,因为道德情绪会过于蛊惑人心,有可能令事态失控,最后变成非理性的宗教审判。我的第三个考虑是,用国家权力来规范私人生活真的合适吗?福柯说过,性是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够控制的资源。如果人们把处置婚外性关系的权力交给国家,无疑是缩小了我们每一个人自由生活的空间。加里·贝克尔,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有位得过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叫作加里 · 贝克尔, 他曾经有一个说法:婚姻的契约可以是个性化的,每一对伴侣都可以根据他们自己对婚姻价值的理解,来规定彼此之间的承诺。所以说婚姻中的承诺不必那么死板,千篇一律。我希望所有人都努力做到对婚姻60%的忠诚,保持精神和身体上的忠诚。但是,维持婚姻关系的时候,不要紧盯不放,以为要想一辈子在一起,就要照顾另一个人。其实可以去认真思考一下,你们两个人最根本的承诺、最根本的愿望是什么,如果是生活上的相互扶持,你们就互相照顾;如果是浪漫的感觉,你们就互相爱恋。如果能够满足这个根本的需要,相互的忠诚也会比较容易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