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集团 青建集团拒付施工人员270万工程款 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其支付
鲁。com,8月13日,因工程款支付问题,清涧集团有限公司和清涧集团烟台分公司被诉至法院。日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清涧集团及清涧集团烟台分公司拖欠工程款270余万元。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涧集团及清涧集团烟台分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后清涧集团通过两个分包合同将承包工程分包出去,分包方为中夏劳务公司。之后,周某月与劳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周某月作为涉案项目的劳务施工代表,进行现场管理并组织工人进行劳务施工,中厦劳务公司收取管理费和税费。
此后,周某月因工程款未付问题将清涧集团及清涧集团烟台分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周默月与中夏劳务公司是否建立了隶属关系,进而前述分包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周默月是否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清涧集团及清涧集团烟台分公司是否应按结算标准向周某月支付工程款?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报告及陈述的质证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周默月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清涧集团及清涧集团烟台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负责支付周默月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一审法院判决,清涧集团及清涧集团烟台分公司为周默月的项目支付了2,744,017.13元,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
清涧集团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它声称所涉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月借用中夏劳务公司资质进行涉案工程建设的事实清楚,周某月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以中夏劳务公司名义与清建集团签订的分包合同依法应属无效。有充分证据表明,清涧集团及清涧集团烟台分公司欠实际施工人周默月部分工程款,应依法承担支付责任。虽然清涧集团和清涧集团烟台分公司均声称周慕月施工涉及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二审审理中周春月施工认可的部分已被受理。
最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清涧集团及其烟台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最终判决清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烟台分公司支付周默月工程款2,744,017.13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744,017.13元为基数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