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部委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据水利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储存、使用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界定为功能性补偿,明确要求矿产资源生产期定量征收的补偿费由中央财政按1:9分成。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议,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储存、使用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核心是将水土保持补偿界定为功能补偿。重大突破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生产期定量征收补偿费和补偿费用由中央财政按1:9分成的要求。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中对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为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赔偿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水土保持补偿制度实施20年来,各地逐步形成了成熟的做法,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对促进水土保持功能区的占用与补偿平衡,增强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的水土保持意识,减少土地占用、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减少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保护土壤资源和土地生产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全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收费名称、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差异较大,存在补偿制度不完善、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 而未能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补偿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正常推进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开展。
《办法》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和植被,不能恢复其原有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专项用于防治水土流失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门用于水土流失防治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根据《办法》,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和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开工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烧砖、烧瓦、烧瓷、烧石灰、排放废土、废石、废渣等。
根据《办法》,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收取。其中,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利部批准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建设项目跨省的,由涉及生产建设项目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办法》明确,一般生产建设项目开工的,按照占用土地面积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在建设期按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的矿产资源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按油井面积每年计征。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各级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随意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
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