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城乡居民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
2月26日,据中国政府网站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实行终身支付。国务院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统一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我见
国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保险制度相结合,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遵循全覆盖、基本保障、灵活可持续的方针,围绕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确保可持续性,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民生、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使命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渠道,完善基本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期支付和多支付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常态化调整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新型农村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保险制度将在全国基本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到2020年,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匹配,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养老基本生活。
三、参与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筹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组成。
个人贡献。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缴费金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选择自己的档次缴费,多交多得。
集体补贴。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的缴费给予补贴。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在村民会议上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慈善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提供资金支持。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支付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
政府向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其中,中央按照中央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贴,对东部地区给予50%补贴。
当地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于选择较高等级标准缴费的,补贴额度要适当提高;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地方人民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缴纳部分或者全部最低养老保险费。
第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终身个人账户,所有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慈善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均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储的金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不及物动词养老金福利和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缴纳。
基本养老金。中央确定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全国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支付,基本养老金可以适当增加,筹集和增加的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缴费标准目前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新型农村保险或城镇居民保险制度时,已满60周岁。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无需缴费。本意见实施以来,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距规定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纳,也允许补缴,累计缴纳不得超过15年;如果要求的年龄超过15岁,应每年支付一次,累计支付不得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殡葬补贴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者进行检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范围内公示参保人员待遇资格,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差。
八、转移与系统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期间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资金管理和运营
新型农村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保险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保持和增值。
X.资金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的筹集、解算、拨付、分配、存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对虚报冒领、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民代表参与的社会监督有效途径,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化建设
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壮大基层经办力量,实现精准管理和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政府采购服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和资金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对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型农村保险和城镇居民保险业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城乡居民集中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市民信息管理系统共享信息资源;要把信息网络延伸到基层,实现省、市、县、镇、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到行政村;要大力推广全国统一社保卡,方便参保人员刷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使用通俗易懂、群众易于接受的语言和方式,在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继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意见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国务院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