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 安监总局:煤矿迟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可罚20万
煤矿企业不得拖延、遗漏、谎报或者隐瞒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煤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例》昨日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并于6月12日前征求社会意见。
审查草案明确,煤矿企业应当限制使用或者淘汰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有必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将危险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以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煤矿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违反规定,将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