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渎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将受处分 最高可开除
5月15日,国务院近日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挥霍浪费国家资产,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条例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业绩突出;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的;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还有其他突出贡献。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优先的原则。奖项分为嘉奖、记功、记功和荣誉称号。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玩忽职守;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花费或浪费国有资产;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条例提出,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