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等级 官方:传染病监督检查将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挂钩
新华社7月17日电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发布《关于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实现监督执法与医疗管理有机衔接,强化监督,要求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检查、等级评定等管理工作相衔接。2010年9月17日,原卫生部发布了《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规范》,本规范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原《守则》共5章32条,修订后的《守则》共6章35条。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照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执法的活动。
本规范所称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编制,合理配置工作设备,并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监督的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
制定全省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应的工作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确定年度重点监督工作;
组织实施全省传染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指导和监督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组织、协调、监督、查处本辖区内的重大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
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卫生监督抽检;
负责全省传染病预防和卫生监督的信息管理和数据收集、核实、分析和报告;
承担上级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根据全省传染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传染病预防和卫生监督方案,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培训;
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日常卫生监督,如疫苗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落实、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
组织查处辖区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
收集、核实、分析和报告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
设区的市应当指导、监督县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承担上级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七条省、市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传染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的部门或者指定专人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八条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监督员应当明确传染病预防和卫生监督的任务、方法和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九条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提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传染病防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