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范围 专家:工伤认定范围扩大是趋势 需有配套执行措施
据经济之声《朝光财经评论》报道,最高法今天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为工伤。最高行政法庭庭长赵大光解释说,下班后和交通高峰期过后回家是一个合理的时间。在下班的路上,你需要去菜市场买菜,然后回到家人身边寻找合理的路线。
这意味着一名员工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去卖菜,在卖菜的路上出了事故,也可以算是工伤。这个解释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和吐槽。大部分网友对此表示支持和拥护,说是顺道买菜的合理时间,法律应该有这样人性化的规定。不过,也有网友表示,这个规定听起来很人性化,但其范围似乎没有很好的界定。比如买菜被认为是工伤,回家路上见朋友,看电影都不算。恐怕在实践中很难识别。
关于社会广泛关注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问题,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条例》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在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有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和住所、经常居住地、宿舍;在合理的时间内上下班,在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和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其他合理的路线上上下班。
那么,这些非常详细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当这些情况真正发生时,识别它们将变得容易?我们认为,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最高法出台工伤认定细则是好事,体现了人性化,是一种进步;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认定困难,下一步应该是出台更系统、更详细的规定,确保今天的细则真正落到实处。
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劳动关系研究院法律部主任蒋英表示,这样的规定细化是好事,使得工伤认定机构有了更具体的认定依据。
蒋英: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源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由原来的“上下班途中必须经过的路线”变更为现在的“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与近年来工伤事故多发,工伤认定存在一些复杂问题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做了详细的规定,我认为是合理的,这样工伤认定机构可以在事故发生后更具体地认定工伤。
此外,蒋英认为,从目前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来看,工伤认定的范围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大,但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如如何认定其合理,需要更加系统和细化的规定。
蒋英:从目前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来看,其实各国都在逐步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所以我觉得工伤认定具体化是好的,关键在于谁来确定什么是合理的。
关于最高法颁布的细化工伤认定的新规,如果你下班回家,不小心买了食物,也可以认定为工伤。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
经济之声:我们刚才采访的评论员蒋英说,从全球范围来看,扩大工伤认定范围是一种趋势。很多网友也表示,规定“下班回家购物发生的事故也可以视为工伤”,这是人道的,也是一种改进。从专业的角度,你如何评价这个规定?
岳:专业人士肯定欢迎这样的规定。为什么呢?因为工伤的认定,近年来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对性原则,即“上下班途中”,在具体案例中,不同的地方可能对“上下班途中”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很多裁判的标准不完全一致。在同样的情况下,在A法院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而在B法院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导致判决标准不一致。
最高法的职责是什么?要统一裁判标准,让地方法院有统一的标准。这一解释的出台无疑会起到这样的作用,一些常见的情况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使得同一情况下不可能有不同的判决。对于我们这些专业人士来说,我们绝对欢迎出台这样的规定。
经济之声:“偶然下班回家买菜也可以算是工伤”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解释相关规定时举的一个例子。有网友质疑我下班回家的路上是不是路过商场,去买东西了。我看电影算不算?这就涉及到如何确定条例中提到的合理时间和路线的问题。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实施吗?
岳:执行起来不难。相比之下,以前的规定要求法官根据不同的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众所周知,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涵盖生活中的所有细节,更多时候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同的具体案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区别对待。
最高法颁布的这个规定,其实是一个比较人性化的规定,因为大家都知道,人们在上下班的路上,特别是下班的路上,偶尔为了日常需要买一个菜,是非常常见的,也是比较合理的。但比如下班后见朋友或者看电影,一般来说,如果我是法官,我会认为这可能不是一个合理的时间,因为我们不需要每天下班后去看电影,这对于生活来说是不必要的。因此,赵大光总统举了一个相对可以理解的例子,让大家知道什么样的情况下才是人生必要且合理的时间和路线。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事故,可以属于工伤范围;但是如果超出了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就不在工伤范围内了,大家更容易理解。
经济之声:人性化法规出台后,需要哪些配套法规来保证鉴定工作有依据?
岳:我觉得这样的解释目前已经很详细了。我们不能指望提炼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时候我们不得不依靠法官。法官基于内心对正义和良知的追求,根据不同的案件做出适当的判决。不可能硬性规定所有的环节,有时候需要我们的评委做具体的适用工作。
相关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说:“什么是合理的时间?这个合理的时间可以说是比较宽泛的。用我们的话说,这应该是正当的。”上下班有一个时区,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比如下班后,需要多工作一会儿,或者等交通高峰期过去了再回家。现在是合理的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说,“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