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资格认定 提醒!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开始啦!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2021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有效期为五年。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应于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并在截止日期后的下一年度提出申请。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或者期满未通过复检的非营利组织,期满自动丧失免税资格。
二、受理权限
对于需要申请免税的非营利组织,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相关资料。
三、申请条件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者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非营利组织;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的;
取得的收入,除与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经登记批准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
按照登记批准或者章程的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或者非营利目的,或者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移到与该组织性质、目的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等处置方式的;
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机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产权。本款所称出资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员工工资福利支出控制在规定比例内,组织财产不变相分配。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和工资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地级地区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职工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纳税所得额及其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与免税所得及其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分别核算。
四.申请材料
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章程,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上一年度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明细;
上一年度工资薪金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职工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的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
经合格中介机构认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意:
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在成立当年申请免税的,应当提供上述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材料和成立当年第项、第项规定的材料,无需提供上述第项、第项规定的材料。
请看附件1和2。
动词 其他注意事项
一个
税务登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办理。
2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的处置违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应纳企业所得税。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认可非营利组织自情形发生当年起取消资格:
A.登记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B.在申请鉴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C.税务部门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丙级或丁级;
D.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及服务活动,转移、隐匿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E.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违纪名单的;
从事非法政治活动。
对因上述A至E项规定情形被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取消资格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财政、税务部门不再受理因上述第项情形被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从取消免税资格当年起追缴税款。
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后,并非所有收入都能享受免税优惠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通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采购服务取得的收入。
符合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来源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意
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享受符合条件的所得税免税优惠事项,无需备案,采取“自行甄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