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 中共问责条例明确6种问责情形 实行终身问责
中新网7月1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以及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建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六种问责情形。同时强调实行终身问责,暴露典型问题。谁是问责的主体?
-党组织根据其职责和权力调查三种责任
《条例》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依据,旨在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加强党的责任追究工作。
针对问责主体是谁的问题,《条例》明确,党的问责工作是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同时,《条例》规定了党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即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有问必答、严格问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分级落实责任。
问责的对象是谁?
——覆盖各级党组织,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明确问责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同时,在问责过程中,《条例》还强调“问责要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直接分管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什么情况会被追究责任?
——处理重大问题,领导软弱,反腐不坚决
《条例》明确了六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其中,第一个是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或处理重大问题上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
此外,党的建设不到位,党的全面执政不力,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维护不力也包括在内。
比如条例提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存在突出问题的要追究责任。
《条例》还指出,对执政失宽、好人主义盛行、精神不统一、不负责任、党内监督缺失、发现问题不到位等问题,要追究人民群众的责任。
此外,涉黑涉恶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不牢不实,辖区内腐败蔓延未得到有效遏制。
除上述情形外,《条例》还明确了“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的“掩护条款”。
问责的方式有哪些?
-可以结合使用七种问责方法
此次发布的《条例》区分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个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共规定了七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负责的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整顿。其中,玩忽职守、严重违反党纪,且本身无法改正的,应予以改组。
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处理、纪律处分。对于玩忽职守,情节严重,不宜任职的,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辞职、降职、撤职等措施。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对玩忽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谁做出问责决定?
——党中央或具有行政权力的党组织
《条例》第八条明确,问责决定由党中央或者具有行政权力的党组织作出。
其中,党的领导干部、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建议;纪律措施问责应当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问责制是如何实施的?
——将暴露出推行终身责任的典型问题
问责制是如何实施的?《条例》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的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公布,并督促落实。相关问责情况要通报组织部门,组织部门要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应手续。
同时,《条例》明确,被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策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组会议上进行深入检查。
对于问题的曝光,《条例》也明确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的报告和曝光制度,对问责采取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和惩戒措施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外,《条例》还强调,将实行终身问责,对不履行职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无论其责任人是调动、提拔还是退休,都要严肃问责。
如何在各地实施?
——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次颁布的《条例》将于2016年7月8日起施行。同时,《条例》明确,此前发布的问责规定与《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条例》执行。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和部委党组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定。
新闻背景:问责条例出台的意义何在?
-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问责制框架
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制度治党的重型武器,包括党章、方针、法规、规章、条例、办法、细则七种类型。条例是继党章、方针之后的上级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关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问责制度,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已经存在了7年。然而,中国共产党关于问责制的相关规定并不仅限于此。
在党内现有的500多部法律法规中,与问责有关的有119部。分析认为,这些法律法规对事件和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较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性,方法不统一。
有观点分析,此次《条例》的出台对于问责主体、对象及执行落实等问题都予以明确,同时也意味着中共将问责制度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支撑增加了重要一环,进一步箍紧制度笼子,再度释放出中共从严治党的强烈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