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讨解救聋哑人 聋人老大逼聋人乞讨被拒绝 非法拘禁聋人
2020年7月23日,高祥将冯桂兰带到合肥交给被告人朱冰冰。三人入住合肥市庐阳区庐江路青皮墅酒店8510室。当晚21时许,朱冰冰和高翔告诉冯桂兰,他在合肥的工作就是利用自己聋哑人的身份,博取同情,乞求他人。冯桂兰当即拒绝,要求回家。为了不让冯桂兰离开,高祥拿走了他的手机和身份证交给朱冰冰保管,共同照顾冯桂兰。第二天,高香和朱冰冰强行把冯桂兰拖到街上乞讨,只得到50元。回到酒店房间后,被高翔骂了一顿。后来冯桂兰不肯再出去乞讨,要求回家。朱冰冰和高祥把他关在房间里,禁止他离开。25日上午,朱冰冰的其他聋哑朋友劝他让冯桂兰离开。朱冰冰和高翔要求冯桂兰在离开前归还已付机票和住宿费。冯桂兰没有钱。朱冰冰随后用冯桂兰的手机联系姐姐冯,要求冯返回合肥,费用共计2000元。冯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7月25日23时许,朱冰冰、高祥在合肥市庐阳区无为路青碧墅酒店房间被警方抓获归案,冯也获救。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冰冰,男,聋哑人,1992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湖北省潜江市。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倩倩,安徽汕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翔,男,聋哑人,1991年11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为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军,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简一刑事诉讼法第1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冰冰、高翔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冰冰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高翔及其辩护人蒋军到庭参加诉讼,手语翻译黄到庭担任聋哑人手语翻译。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朱冰冰、高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两人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他们是又聋又哑的人。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冰冰对起诉书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已签名、发表声明,庭审期间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冰冰主观上没有恶意,在羁押期间没有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小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或偶犯,聋哑。有人建议对他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祥对起诉书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已签名、发表声明,庭审中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祥聋哑,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或偶犯,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冰冰、高翔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表、110警情收条、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过程、返回案、残疾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的辨认、微信聊天记录的提取笔录及截图、户籍信息、拘留证明、以及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冰冰、高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予以处罚。被告人朱冰冰、高祥均为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判中发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一致的,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朱冰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被告人高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书的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