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曦 强烈推荐 | 郑曦: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与规制
三十六年正义兰亭会议。第一条消息是2015年1月3日推送的。
电子数据、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网络安全、信息权利;法医学、物证学、生物化学、DNA等鉴定科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侦查学等分析诉讼程序;证据法的新发展;防御研究和防御方法;治安法律管理。
郑|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在《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了6本中英文写作、翻译和合著的书籍;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7个项目。兼任《北外法》执行副总编;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人才”和北京外国语大学“中青年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20年第三期《中外法学》出版,电子版在微信官方账号《中外法学》编辑部出版。之后被多家学术文摘转载,被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报道为重要报告,得到最高法周强院长的正面批示。感谢郑Xi老师授权“司法兰亭社”推送带注释的完整版。请注明转载来源。
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被广泛应用,但不同国家的态度和做法不尽相同,因为它不仅存在技术难点,还可能带来现实风险,包括影响公允价值、影响公民权利、削弱专属管辖原则以及与法官独立审判原则相冲突等,需要加以规范。
基于维护法律基本价值、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遵循司法裁判基本原则的立场,需要妥善处理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工具理性”与人类福祉、开放理念与审慎态度、裁判方式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四组关系。
应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定位和适用范围,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将司法裁判与人工智能产业适度分离,调整法官评价机制,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的规范应用。
人工智能技术是近年来最热门的话题。人工智能领域的先驱之一、斯坦福大学的Nils Nelson认为,所谓人工智能是指能够在复杂环境中执行感知、推理、学习和交流等智能行为的工具或技术。其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让机器做人类能做的事情,甚至做得比人类更好;另一种是让机器理解人类或机器甚至其他动物做出的智能行为。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应用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一个新时代的大门似乎已经开启。
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虽然还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但它具有过去人类使用的技术所不具备的新特征,其核心是可以在获取海量数据的基础上,利用知识图谱+深度学习等不同类型的算法来模仿或理解人类行为。
理论上,如果在学习能力上有所突破,实现自我学习,人工智能可能会接近甚至超越人类智能。因此,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不仅引发了新的技术路径,也引发了相关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不能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视而不见。一方面,司法机关必须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解决相关纠纷;另一方面,司法裁判也需要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在国外,自20世纪70年代布鲁斯·布坎南和托马斯·哈杰德里克讨论人工智能与法律推理的冲突和互动以来,已经有很多相关的讨论。
在我国,钱学森在20世纪80年代首次预言了人工智能在法律中运用的可能性,近年来,人工智能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中国学者的研究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从宏观角度探讨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律体系和法律研究的影响;二是研究人工智能技术对部门法立法和研究的影响;第三,从制度和技术层面分析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工作的方式。这些学者的讨论为我们研究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提供了思路和基础。
但相对于过去人类所使用的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具有前述模仿和理解人类行为的智能特征,其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必然会与诉讼中的“人”产生互动,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现有的诉讼方式。
所以关键问题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是会促进法律基本价值的实现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还是会导致相反的结果。
具体来说,我们需要研究以下几个问题: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裁判是否有必要和风险?司法裁判中应该用什么理念?有没有有效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制度和手段?
只有充分关注上述问题,理性思考,才能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对司法裁判的积极服务,特别是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在保障公平、正义、效率等基本价值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减少或避免其负面影响。
一、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现状及技术难点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裁判的直接目的是解决法院面临的案件太多、案件太少的问题。诉讼数量的激增和案件数量的激增是各国法院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法院不得不改变传统的案件管理和审判方式,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帮助法官快速准确地审理案件和解决纠纷。然而,基于同样的需求,中外法院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上有不同的趋势。
这与当前人工智能的技术难点密切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制度风险,从而使得人工智能技术在一些国家的法院“遇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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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