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中无罪 中国最高法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详解为何改判张文中无罪
中新社北京2018年5月31日电2018年5月3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文忠诈骗、单位受贿、挪用资金案公开宣判再审,撤销原判,改判张文忠无罪。同时,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同案被告人吴梅集团被宣告无罪。外界关注的最高法为何要改变张文忠的清白?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详细解答。
为什么张文忠不构成诈骗罪?
负责人指出,原审判决认定张文忠等人构成诈骗罪,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再审并判决张文忠不构成诈骗罪。主要原因是: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符合国家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条件。原审判决认定物美集团不具备申报主体资格,与当时政策不符;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申报后部分实施;物美集团虽然违规使用了3190万元贴息资金,但并未挪用或隐瞒资金。
该负责人表示,虽然物美集团在申请国债技改项目、使用国债贴息资金进行国债技改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但原审被告人张文忠等并未骗取国债贴息资金,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张文忠、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纠正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为什么物美集团和张文忠没有构成受贿罪?
该负责人解释说,《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构成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中,物美集团、给予受益费500万元,给予赵受益费30万元,构成单位受贿罪。这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错误,应当依法纠正。
第一,物美集团在收购蔡玥公司持有的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无论是股权交易中还是交易后,物美集团和均未主动给公司总经理梁让利,梁也未向物美集团和索要让利费。
三、广州市华谊广告公司李某某通过陈某某向物美集团索要500万元,不能证明向梁某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梁某并未实际收受。
第四,物美集团、张文忠给予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利益30万元,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是情节严重,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为什么张文忠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资金挪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可见,要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证明挪用的资金是个人使用的。不能证明是自用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等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申购新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资金均系在单位之间流转,反映的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没有进入个人账户;在案证据中没有股票账户交易的记录,该账户上的具体交易情况及资金流向不明,无证据证实张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购新股所得赢利;关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证据都是属于言辞证据,且存在供证不一、前后矛盾等问题。因此,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