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行政区划调整 注意!天津多地进行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就在你家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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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即将结束
许多外出打工的农民工
我终于在回家的路上了
我好久没见到你了。我的家乡发生了什么变化
你都知道吗?
关于河东区与东丽区界址变更的公告
根据《民政部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河东区与东丽区行政区域界线和变更河东区与东丽区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河东区与东丽区界址的批复
二、河东区和东丽区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梨园小区
东丽区至河东区将划分约2.4平方公里的梨园小区。该区域具体走向如下:沿昆仑路东侧北塘污水河南堤下坡线,向东转弯向东南行驶2.4公里,向南延伸至卫国路北缘线,沿卫国路北缘线向西行驶至刘莎北路东侧石材延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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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应按程序报批:
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市的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区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变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报送国务院备案。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报送国务院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向下滚动查看全文-
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行政区划条例》和《行政区划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区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行政区划管理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行政区划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保持整体稳定。行政区划必须改变时,应当以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管理现代化、民族团结现代化、巩固国防现代化为原则。
坚持统筹发展。行政区划管理应当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一体化和区域协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坚持边界清晰。尽量选择明显且永久的线性地形和地物作为界标,防止区域重叠。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行政区划管理经费纳入预算。
第四条行政区划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迁址、行政区划名称变更。
设立行政区划是指设立新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撤销是指撤销原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更名是指改变行政区划的专有名称。
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化,意味着整个行政区划体系由原上级行政区划划归另一个上级行政区划管辖。不改变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划合并制度委托其他行政区划代管或者变更代管关系的,参照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办理。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是指一个行政区域的一部分移交给另一个行政区域管辖。
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迁移,是指城市人民政府跨区域管辖的变更;区人民政府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跨村管辖的变更。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审查和办理行政区划变更,组织制定乡镇、街道设置标准。乡镇、街道设立标准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区民政部门负责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的有关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行政边界争议;收集保管行政区划文件、地图及相关资料,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统计行政区划基本情况等。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级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城市简称和排列顺序的变更、设区的市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区内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协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变更时,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变更时,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人民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居民迁移、确定和变更管辖,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材料包括:
申请表;
风险评估报告;
专家论证报告;
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
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
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内容包括:
行政区划变更的原因。
行政区划变更方案:涉及设立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拟设立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的名称、建制类型、隶属关系、行政边界和驻地;涉及撤销行政区划的,其所辖行政区域的权属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界定。
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人口、民族、行政区域和隶属关系等基本情况。
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的综合判断。
第九条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应当制定总体组织实施方案,经同级党委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后,与审查申请一并提交。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变更组织实施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接到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变更申请后,应当报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市民政部门在审查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区划变更申请时,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随机走访或者暗访等形式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一条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内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乡、民族乡、镇的设立和撤销、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和撤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民族乡、镇更名、人民政府住所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街道办事处更名、住所迁移、确定和变更管辖等,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标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批准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或者区人民政府驻地搬迁时,应当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一式五份:
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
行政区划变更批准文件;
申请行政区划变更的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区划变更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的有关情况在一年内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上报的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清单和相关行政区划变更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收到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行政区划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市、区民政部门承担行政区划变更工作,应当征求外事、发展改革、民族宗教、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组织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行政区划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12个月内不能完成变更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变更完成后,同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变更完成时,报送审批机关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实施行政区划变更审批的内容;
人民群众的反应和舆论反应;
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和初步效果;
风险控制和处置;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划定行政边界的,还应当报告边界划定完成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八条行政区划报审批机关后3个月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更新后的行政区划标准样本报送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组织行政区划图更新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地图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请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市、区民政部门发现其他有关部门违反行政区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建议其及时纠正,或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通知》同时废止。
我真的不知道。
就在12月,
有这么多地方行政区划
发生了变化
其中有你的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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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来源|天津广播
图片来源|图片网络
编辑|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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