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太尼类 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涉及哪些法规调整 卫健委回应
2008年4月1日。近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5月1日起,将芬太尼类物质纳入《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补充目录》。1日上午,国家禁毒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回答了“芬太尼类物质的监管涉及哪些法规”的问题。
4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芬太尼管控进展及下一步工作,并回答记者提问。图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出席会议。中新社记者杨克佳摄
王贺胜说,首先是引入“类物质”的概念。在文献调研、经验借鉴、专家论证、意见征集等基础上。,对“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进行了严谨、科学的界定,既保证了定义涵盖所有需要管理的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
二是增加管材品种。启动法律管理程序,“芬太尼类物质”纳入《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补充目录》,“芬太尼类物质”按类别正式纳入禁毒范畴。
三是制定配套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类芬太尼材料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类芬太尼材料依赖折算表》《类芬太尼材料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等相关文件。
王贺胜指出,引入“类似物”概念,对某些物质实行“分类控制”,不仅完善了禁毒法律规范体系,也为打击和惩治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它还补充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将为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