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的孩子 广电总局: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4月3日,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条例》。《条例》提到,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儿童;不得含有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表示,未成年人节目一直是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广电总局已出台多份文件对此类节目进行规范。然而,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炫耀财富,用明星炒作孩子,包装“童星”,表演成人表演,低俗嘲讽,侵犯他们的隐私权。一些节目趋于“商业化、成人化、过度娱乐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规范未成年人节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要坚持正确导向,注重保护和尊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和保护并重,实行社会共治,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商业化、成人化、过度娱乐化。
《条例》提到,国家支持和鼓励制作、传播未成年人节目,内容如下: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
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
体现未成年人健康的生活和积极的精神面貌;
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
符合国家扶持鼓励政策的其他内容。
次要程序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性相关话题和图片;
肯定和赞美未成年人的早恋;
诽谤、歪曲或者不当表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
歪曲国家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的;
宣传、美化和崇拜曾经发动侵略战争和对我国实行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和人物;
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腐朽思想的;
宣扬或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姻观、利益观;
过度强调或过度表达财富、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
介绍或者展示未成年人容易模仿的自杀、自残等危险行为和游戏;
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非法药品;
表演抽烟、卖烟、喝酒;表现出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
渲染帮派、黑社会组织的各种仪式;
推广和引进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出于科普、教育、警示的目的,制作传播的节目中如确需出现上述内容,应根据节目内容以明显的图像或声音进行提示,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清晰的提醒,并对相应的图片和声音进行技术处理,避免过度展示。
《条例》要求,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节目。涉及未成年人的歌唱选角节目、真人秀节目、脱口秀节目的制作和传播,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为未成年人制作、传播相应的节目,并采取明显的图像或者声音进行提示。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通过恐吓、欺骗或购买等方式强迫或诱导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应当保证参与制作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充足的学习和休息时间。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质疑、诱导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发表超出其判断能力的意见。对于需要举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泄露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未成年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对于不可避免包含上述内容的图片和声音,应采取技术处理,达到无法识别的标准。
《条例》明确规定,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和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时代特征,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爱情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传童星效应,不得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未成年人节目应严格控制比赛排名的设置,不应设置过高的物质奖励,也不应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询问未成年人未能退出的感受。情感故事、冲突调解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目睹家庭矛盾和情感纠纷。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考验未成年人的品行和道德,不得放大不健康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在未成年人节目前后播放广告或者在播放过程中插入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未成年人专用频率、频道、专区、链接、页面不得播放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其他未成年人不得在节目前后播放上述广告;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诱导其要求父母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导致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不使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播放广告不得超过每小时12分钟;
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