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官司 乔丹体育败诉!侵犯球星乔丹姓名权,被判赔30万及澄清关系
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国前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百尼贸易有限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乔丹体育获得迈克尔·乔丹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并公开向其道歉,澄清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起诉:迈克尔·乔丹声称乔丹体育误导了消费者
这场争论已经持续了8年。早在2012年2月,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同年3月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迈克尔·乔丹声称,自1984年以来,中国各大媒体几十年来一直对此进行报道,所有这些媒体都被称为中文翻译名称“乔丹”。因此,译名“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了特定的联系,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原告因此享有“乔丹”的中文姓名权。被告乔丹体育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商号、产品和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的名称“乔丹”,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百奇贸易公司销售乔丹体育公司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
两被告共同辩称,约旦在英美只是一个普通的姓氏。在英美共同姓氏的习惯翻译中,原告不可能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被告注册使用“乔丹”商标数十年,依法享有“乔丹”商标的商标权。原告明知被告长期使用“乔丹”商标和商号,但未及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过。但柏桐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乔丹体育。
天眼查显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创始人丁国雄。其经营范围包括运动鞋、运动服、运动配饰、箱包、帽子、袜子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
判决:乔丹体育构成侵权,应停止使用“乔丹”商标
经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注册名称为“乔丹”。此外,乔丹体育还将迈克尔·乔丹的前球衣号码“23”及其两个儿子的中文译名markus jordan和Jeffrey Jordan注册为商标,具有明显的方向性,可认为具有造成或让公众混淆的意图,故乔丹体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但卖方柏桐贸易公司并无共同侵权意图,但今后禁止销售侵权产品。由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部分“乔丹”商标已经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五年争议期,成为不可撤销商标,应采取合理措施阻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联,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兼顾《商标法》规定的五年争议期的立法目的。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主张经济损失,故法院仅判决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及合理费用。
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在报纸和网络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乔丹”商标;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争议已超过五年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显著标志在内的合理方法,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无关联;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万元;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南方记者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