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或一轮 上一轮债转股制度评述:即便现在照搬效果也会比从前更好
最近监管部门多次提到债转股,但方案一直没有公布,各方都在焦急等待。为此,我们翻出实施上一轮债转股时各部委颁布的有关制度文件,看看当时的方案。我们发现当时的方案其实是比较完整的,尤其是在企业筛选、各方责任、审批流程、回收评估等方面。如果能够实施,债转股的效果不会差。很多内容甚至可以直接复制到现在。但是,诚如大家所了解的,上一轮债转股效果并非完美。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当时有些外部条件并不理想。比如,当时,现代公司治理体系、股东权责的行使、行政边界与司法环境、资本市场发展等多方面,均与现今环境有很大差距,甚至很多观念当时都未深入人心。而十多年后的今天,这些方面已有大幅进步。所以,即使同样的方案照搬至今,效果也会比从前更好。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今天是安心的一天。人类至今未能消除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也是本次债转股需要严格防范的风险,我们会持续关注。因此,我们的研究观点可提炼为:原则沿用,更具东风。报告正文一、核心观点最近监管部门多次提到债转股化解银行不良资产,但没有出台明确的业务规范。对此,我们首先回顾历史,借鉴历史,认为以往的债转股制度对当前的债转股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同时,现阶段部分外部环境取得显著进展,为债转股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二、回顾上一轮债转股制度1999年以来,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关于着力进一步做好债转股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债转股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多份文件,从筛选条件、流程安排、转股目标、考核机制等方面对债转股作出安排。随着债转股的推进,业务规范不断调整和完善。1.筛选标准严格,排除落后产业或极劣企业债转股是一种非常规的化解不良资产的手段,多针对收债重组无效、破产清算不经济的企业进行。通过将债权转换为股权,银行干预业务运营,并领导其治理结构的重组。这种方法对银行和企业来说是一剂“苦药”,没有办法做到。所以不适合大规模实施,需要仔细筛选债转股企业。根据《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上一轮选择债转股企业的范围包括:“七五”“八五”“九五”前两年主要靠商业银行贷款建成投产。由于资金不足、汇率变动等因素,过度负债导致亏损,贷款本息难以偿还。工业企业债转股后可以扭亏为盈。国家确定的521户重点企业中因改建、扩建致使负债过重,造成亏损或虚盈实亏,通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同时,入选企业应为1995年及以前年度向商业银行借入坏账的工业企业。对一些地位重要、困难较大的企业,时限可延长至1996年、1997年和1998年。工业企业直接负债方,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选择个体商业企业开展债转股企业试点。被选择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具有市场竞争力。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企业管理水平高,债权债务清晰,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两项”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卓有成效。裁员增效、裁员分流等任务已经落实,并得到当地政府确认。其中还提到,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先行整顿,特别是领导班子达不到要求的,要进行调整。具备条件后才能债转股。综上所述,债转股的标的企业主要是因为杠杆过高、资金不足而亏损,但产品技术和管理水平先进,债转股可以降低杠杆率,扭亏为盈。如果严格遵循这个标准,没有前景、没有扭亏希望的落后行业,或者经营管理极其混乱的极其劣势的企业,都不能作为债转股的对象。2.债转股流程及目标简而言之,按照制度安排,债转股过程可以分为筛选、审批、转换重组、退出四个阶段。筛选阶段,由经贸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初步提出企业名单,组织有关部门和银行对企业尽调,然后交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评审,最终确定实施债转股企业名单。特别提出,企业筛选要严格把关,防止一哄而起,评审中要严防行政干预。在审批阶段,AMC与公司签订协议,银行剥离相应的不良贷款给AMC。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央行联合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除了方案本身,审批内容还包括地方政府承诺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安置下岗职工。转股改制阶段,按照审批方案,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成新公司工商注册。AMC转为企业的股东,派人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这一阶段体现了债转股的最大意义,即原债权人转为股东参与企业治理,借此改善公司治理。如果没有这一步,债转股的意义无存。退出阶段,AMC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内外投资者,也可以由企业依法回购。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上市。财政部还发布了资产处置和回收的具体评估标准。
监管机构希望将债务转换为股权:
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资产的回收,增加资产流动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求企业不产生新的亏损,逐步消化历史亏损,以债转股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扭亏为盈;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进步和产品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注重长远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3.商业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向国家经贸委推荐债转股企业,协助企业深入研究,决定向AMC转让多少债权。银行根据对债务企业的了解,确定其是否符合债转股条件,并向国家经贸委推荐。受《商业银行法》限制,银行不直接作为企业股东,因此从AMC剥离不良资产,AMC持有股份。AMC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独立评审债转股企业资格,承接不良债权,并牵头申报债转股方案;启下,转股后,AMC成为公司股东,派人员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退出时,AMC持有的企业股权,可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或由企业回购。第三,过去和现在系统的比较:使用的是原则,比较偏东现阶段国家尚未出台正式文件规范,上一轮债转股的文件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尤其是很多原则性规定仍可沿用。但由于外部环境更为进步,一些制度安排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对此,我们可归结为原则沿用,更具东风。1.原则条款今天可以使用第一,坚持选择产品工艺及管理水平较先进的企业。上阶段债转股目标企业,强调其产品工艺及管理水平较为先进,只因过度杠杆、资金不足而导致亏损。通过债转股降低杠杆率,从而扭亏为盈。这也是本轮制度设计时应借鉴与注重的。债转股应全力促进此类企业产品升级和长远发展,而避免保留产能过剩或技术淘汰的企业,“僵尸企业”应坚决清退。从目前部分高层的表述来看,这一原则将继续遵循。比如,李总理曾在多个场合表示“将用市场化办法推动债转股”。 第二,在筛选过程中,中央政府作为决策者,听取了商业银行、地方政府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建议。企业流程筛选采用双向选择原则。国家经贸委在征求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企业调研,提出初步名单。AMC对剥离的不良债权再次进行审查,并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引用之前报道的博弈框架,这种安排可以兼顾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的诉求,由第三方提出独立建议,中央政府作为最终决策者,权衡利弊。一般可以采用“双向选择、多方协商、集中审批”的原则。目前,中国的市场化程度比当时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一原则可以更有效地实施。2.部分外部环境已更成熟第一,债转股的主体机构可以从AMC改为银行或AMC。在本轮债转股中,为规避《银行法》的规定,AMC在实施债转股前,向银行购买了不良资产。AMC作为专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有自己的优势。然而,还有一轮额外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也增加了成本。虽《商业银行法》限制银行投资非银行企业股权,但商业银行可通过表外资金、专业子公司等主体持股,监管层颁布相关业务规范即可。此外,如我们之前报告分析,银行行使股东权利,在缓解“注资不足综合征”、专业性和独立性、整合产业链方面,均有较大资源优势。因此,银行也可作为债转股的实施主体。二是公司治理更加完善,落实转股后银行股东的监督权。在债转股的前一阶段,AMC被授予股东权利,可以参与重大事项的表决,但对企业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一是由于公司治理体系不完善等原因,AMC行使监管权受到限制;第二,AMC可能缺乏人力财力来推动当时企业的转型升级。针对第一个问题,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发展,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体系已经更加规范,银行或AMC可以切实履行监督和协助企业转型升级的职责。针对第二个问题,银行在选择债转股企业时,也会考虑自身的资源禀赋,是否能够修复公司存在的问题。第三,资本市场更为发达,多元化退出机制更为具备。债转股后,银行的利息收入转换为股息分红,需保证银行可以准时收到分红。以往股权退出多采用企业回购的方式,且多以折价,这使得债转股收效甚微,且银行依旧承受损失。需创新出多元化的转让方式,保证银行股权尽快退出。而目前我国权益市场较上一轮已大有进步,多层次资本市场已初具规模,退出渠道更为顺畅。四.行业影响和风险警告债转股为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之一,若监管层及时出台政策,规范债转股业务操作,有助于银行业加快处置不良,构成利好。但债转股毕竟涉及多方参与者,有滋生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的土壤,在执行层面,要严格把关,严格业务规则,需要我们后续紧密跟进。主要风险为政策出现意外因素,执行力度不达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