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 农业农村部: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数据图:农民在看房子。庄衣
《通知》指出,要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负责、村级主体参与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的重点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管理部门承担。当前,基层农村管理体制不完善、队伍不稳定、力量不匹配、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这支队伍是否强大,直接决定着农村改革能否落实,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
根据《通知》,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房屋、附属建筑物和庭院。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筑标准建房,禁止未经批准建房和占地。经批准建房的,应严格按照“新拆”要求,将原有宅基地退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送房屋,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通知》指出,对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居”等问题,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置。在人均土地面积小、一户不能保证拥有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有房住。
《通知》提到,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外的村庄,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弃宅基地退役等方式,增加宅基地数量空,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民住房需求。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和住宅小区,可以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
《通知》鼓励村集体和农民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房屋,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一、凡租用农村房屋居住或经营的,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且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后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建宅基地、村庄建设和农村产业发展需求。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当用于农业和农村。在取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将宅基地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各地可以通过制定宅基地流转示范合同,探索引导和规范流转行为的途径。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通知》提出,要充分保障农民在宅基地上的资格权利和农房产权。不允许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行转让宅基地,强迫农民“上楼”。不允许非法收回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允许将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合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私人会馆。严禁以流通为名,违规占用、买卖宅基地。
《通知》提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建立农村居民点用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居民点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居民点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