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最高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可否要求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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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信息:
华融前海公司以诉讼方式主张债权,有权要求平果恒丰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华融前海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提交了相应的保险单和赔付发票,证明保险费用实际发生。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平果恒丰公司向华融前海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79,504.24元,该合同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第1137号
上诉人:平果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华融前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福州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人:薛有照,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一审被告人:何凌凤,女,1968年3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一审被告:林江山,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审第三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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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的抗辩,本案二审阶段争议焦点为:平果恒丰公司承担一审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9,504.24元是否正确。
平果恒丰公司与华融前海公司签订的《平果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一方违约导致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权益的,违约方还应承担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因平果恒丰公司违约,华融前海公司有权要求平果恒丰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华融前海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提交了相应的保险单和赔付发票,以证明保险费用实际发生。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平果恒丰公司向华融前海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79,504.24元,该合同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维持。
平果恒丰公司上诉称其资产已登记抵押,华融前海公司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并主张财产保全无法律意义,华融前海公司应对部分扩大损失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胜诉方的权益能够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执行参与人财产的具体分配,由先查封、先扣押、先冻结的法院主持。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是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具体分配应当在法院审理案件后进行。”即使华融前海公司对保全对象享有抵押权,为防止相关财产被其他当事人申请保全而影响后续执行,也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平果恒丰公司主张华融前海公司缴纳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是扩大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平果恒丰公司也声称案涉溢价远超市场价,但未说明具体原因或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平果恒丰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平果恒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6元,由平果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审判长蒋先和
黄锡武法官
肖芳法官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