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修正案草案剑指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刑法修正案草案提到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手段变了,危害越来越大,定罪门槛高,损失难以认定
□本报记者朱宁宁
铁营里的士兵铁连里的员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是一种正常现象。但目前,当一些核心员工和企业高管离职时,他们不仅离开了,还带走了企业的核心技术,有时甚至是整个R&D团队。
侵犯商业秘密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不仅削弱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研发动力。继去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丰富和完善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后,上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修正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多次调整。修正案草案不仅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还进一步加大了刑罚力度,强化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除了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之外,行政监督和司法保护中的漏洞和盲点也是重要原因。
“修正案草案之所以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是基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刘俊海指出,虽然《民法典》的颁布客观上促进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追究,夯实了法律基础,但单纯依靠《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来打击侵犯商业秘密显然是不够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中的相关制度。
刘俊海认为,近年来多次侵犯商业秘密与未能启动刑事责任手段有关。“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离不开四颗‘法律牙齿’,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信用制裁。民事责任可以解决受害企业的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刑事责任通过财产刑和自由刑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同时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保持法律责任之间的有机协调,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这正是优化和稳定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的法治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刘俊海说。
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新界定了商业秘密,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范围,丰富和强化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俊海认为,刑法的相应调整也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实现商业秘密保护刑法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无缝衔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的立法需要。
侵犯商业秘密的高门槛带来了现实问题
谈及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告诉记者,最早的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因为这一现象在当时并不突出。直到改革开放,一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才逐渐出现。由于刑法没有相关规定,当时有些法院只能以盗窃罪定罪。
“但是侵犯商业秘密和盗窃有很大的不同。在盗窃中,被害人将失去对财产的占有和控制,这意味着财产被盗后被害人不能再次使用。但是,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在很多情况下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周光权说。
为适应现实需要,1997年刑法修改时侵犯商业秘密罪正式收监,但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新的困难。
“最大最首要的问题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门槛比较高。企业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提起诉讼,或者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指控犯罪的难度更大。”周光权指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法律本身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设定的条件相对较高。二是在危害后果方面,现行刑法第219条规定必须“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要弄清权利人是否已经损失、损失在哪里、损失有多大并不容易。司法机关往往想尽办法查明,但要么不清楚,要么相应数额难以确定,给定罪带来很大困难。
事实上,从法律上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困难的,这也是由商业秘密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周光权举例说,侵权人使用的是“被盗”技术,真正的权利人可能会继续使用。有时候侵权技术刚刚投产,还没有生产出像样的产品,侵权人就被抓了。由于权利人并未实际败诉,定罪变得非常困难。再比如,权利人和侵权人同时生产和销售相应的产品,而权利人的销售份额会受到影响,但影响很小。再比如,因为市场的突然变化,一个根据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生产的产品突然在市场上滞销。这时,判断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就变得尤为困难。
“所以在实践中,有些案件只能以权利人对研发产品的投入作为犯罪数额。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产品的专有许可转让费用被视为权利人的损失。然而,这些做法与法律中表述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字面意思不符。周光权说。
变革应对新手段解决定罪难问题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次调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周光权具体分析指出:
一是将原“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这意味着,虽然很难查明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多大的损害,但只要侵权行为本身非常严重,比如,拿走受害人的所有图纸和所有技术资料,或者离开公司同时从事核心研发。团队全部带走集体跳槽,让公司完全无法继续生产经营。那是严重的案件,这种行为会被判刑的。”周光权说。
二是在法律上明确电子侵入等侵犯商业秘密的新手段。“过去,传统的侵犯商业秘密一般采取窃取图纸或窃取物件进行拆解的形式。随着技术的发展,现在很多人利用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手段来获取商业秘密。”周光权说。
三是将商业秘密的概念修改为“不为公众所知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由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本次修订主要与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有关。新概念更加明确,删除实用性也是出于保护被害人权利的特殊考虑。”周光权说。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草案还提高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将第二项法定刑由三年改为七年,改为三年至十年,加强了对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保护。
“总的来说,修改草案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调整,回应了市场经济下企业平等竞争的需求,特别是符合保护民营企业的特殊需要,是一项非常合理的改革。”周光权说。
“优化营商环境核心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因此,《刑法》的修改也是向全社会发出保护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法治信号。”刘俊海认为,调整刑法完善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制度建设,不仅有助于营造清正廉洁、公平公正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生态环境,还能调动和激励企业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积极性,同时有助于企业建立和优化和谐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