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四舍五入”多收0.44元,法院:退钱!
现代快报讯(记者 朱鲸润 通讯员 夏倩)在日常消费中,消费者经常能看到精确到角和分的账单,在电子支付模式下,手机扫一扫就能支付了,但有一部分商家在收钱时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引发消费纠纷。近日,在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中,因火锅店在收费时多收了0.44元,被消费者吴某(化姓)诉至法院。
商家“四舍五入”收款引发诉讼
今年1月,无锡一家火锅店开业,吴某想去尝尝鲜。期间,吴某共消费357.56元。在结账时,吴某团购了3张价值50元的抵用券,店家又另外赠送了24元的优惠,吴某在另行支付了184元后离开了火锅店。
到家后,吴某拿出小票查看,发现不对劲,小票上显示的是357.56元,扣除团购券和商家的优惠金额,他实际应该支付183.56元,但他支付了184元,商家多收了 0.44元。吴某认为,按照平时的消费习惯,商家一般都会去零收整,而这家火锅店倒好,居然“五入”,多收钱,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涉嫌价格欺诈。
吴某将火锅店诉至法院,要求火锅店退还餐费334元和三倍赔偿,以及误工费,并在门口张贴书面道歉书。
火锅店没想到会因为这0.44元惹上了官司。火锅店表示,四舍五入的计算方式是系统设置的问题,在吴某反映了该情况后,已经和总部沟通过,对系统进行了整改。同时,吴某当时团购的是19.9元抵50元的三张代金券,其实付餐费仅有243.7元。
多收0.44元是否属于价格欺诈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火锅店采取的“四舍五入”计款方法造成多收吴某0.44元是否属于价格欺诈。
构成欺诈的条件是,经营者未明码标价导致消费者支付的商品对价明显高于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欺诈行为。但吴某的情况是在火锅店消费后,根据小票就知道其消费的价格,并知道火锅店多收取了0.44元,火锅店多收取的0.44元,并不是采取价格欺诈行为所收取的。
综上,火锅店的行为不存在欺诈。法院最后判决,火锅店向吴某退还0.44元。
商家应注重细节规范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此条规定是要求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做到明码标价,针对的是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采取虚高价格,不按实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的欺诈行为。吴某的情况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况。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0.44元事虽小,但系统是人为设置的,“四舍五入”中尤其是“五入”影响到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最终引发诉讼。商家应当增强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积极构建与消费者之间的和谐关系,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同时,消费者应注意保留购物小票及付款凭证,如遇类似情况可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相关单位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