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烟 中国拟立法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烟
中国计划立法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中国拟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吸烟
11月24日,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近日,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所有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此外,体育和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座位和体育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也完全禁止吸烟。全文如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的危害,保护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出入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烟遵循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政府和社会共同治理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所需的经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或提供控烟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完全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如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是主要活动群体;
高校室外教学区;
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体育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席和比赛区;
公共交通户外等候区;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户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点,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区域属于完全禁止吸烟的场所;
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外的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的户外区域;
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社会福利机构户外区域;
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户外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置吸烟场所的其他户外场所。
第十三条户外吸烟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
远离通风口、拥挤区域和人行通道;
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警告标志或图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公共活动场所禁止吸烟的临时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或者索要吸烟用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吸烟场所吸烟应合理避开不吸烟者,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吸烟,因不听劝阻被要求离开的,无权向经营者追偿已经消费的费用;已收到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